帶資承包合同發(fā)生工程造價糾紛如何解決

導讀:
基本案情浙江省某紡織廠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建筑公司負責施工建設,由紡織廠提供建筑設計圖紙,合同對工期、質(zhì)量、價款、結(jié)算等進行了約定。工程竣工結(jié)算時,雙方對工程造價產(chǎn)生異議,起訴至浙江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任務,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由于工程圖紙發(fā)生變更,工程量相應有所增加,按照原有合同的工程總價款支付,顯然不利于某建筑公司。那么帶資承包合同發(fā)生工程造價糾紛如何解決。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浙江省某紡織廠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建筑公司負責施工建設,由紡織廠提供建筑設計圖紙,合同對工期、質(zhì)量、價款、結(jié)算等進行了約定。工程竣工結(jié)算時,雙方對工程造價產(chǎn)生異議,起訴至浙江省某中級人民法院。某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任務,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由于工程圖紙發(fā)生變更,工程量相應有所增加,按照原有合同的工程總價款支付,顯然不利于某建筑公司。關于帶資承包合同發(fā)生工程造價糾紛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浙江省某紡織廠與某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約定該建筑公司負責施工建設,由紡織廠提供建筑設計圖紙,合同對工期、質(zhì)量、價款、結(jié)算等進行了約定。其中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總價為2967800元,工程不預付工程款,屋面工程完工3天內(nèi)付總價款的30%,工程驗收5天內(nèi)付總價款的20%,工程交付使用6個月后1周內(nèi)付總價款的48%,其余2%作為工程保修金。嗣后,某紡織廠對工程圖紙進行了修改,實際施工中,該工程的建筑面積從5997平方米增加到6680平方米。工程竣工結(jié)算時,雙方對工程造價產(chǎn)生異議,起訴至浙江省某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認定
某建筑公司與某紡織廠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不預付工程款,具有帶資承包性質(zhì),違反有關部門的文件規(guī)定,屬無效,其余條款系雙方自愿,也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應認定有效。某建筑公司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任務,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合同簽訂后,某紡織廠變更了部分設計,增加了建筑面積,且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鑒于以上原因,造成工期延誤,某紡織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某建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未嚴格管理,精心施工,也是造成工期延誤的原因,應承擔次要責任。因此,法院判決如下:(一)某紡織廠應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3608961.72元,扣除已支付工程款及施工水電費共計2086559.21元,某建筑公司應承擔的工程延期違約金103938元,某紡織廠應于本判決送達后10日內(nèi)支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欠款1418464.51元及該款利息。(二)駁回某建筑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2838元,審計費1593元,合計38774元,由雙方各負擔19387元。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但是約定工程不預付工程款違反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文件的規(guī)定,其余內(nèi)容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履行。本案中,由于工程圖紙發(fā)生變更,工程量相應有所增加,按照原有合同的工程總價款支付,顯然不利于某建筑公司。因此,某建筑公司應當要求對工程價款進行審計,以審計價格作為工程造價結(jié)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