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轉包的風險都有哪些

導讀:
在新聞媒體上作新聞報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標,由於其是以新聞的性質刊登的,不具有商業性質,同樣由於其不是“廣告”而不視為使用證據。《解釋》26條將違法分承包人和轉承包人定義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處于建筑市場鏈的低端,施工糾紛往往由此引發。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那么工程轉包的風險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新聞媒體上作新聞報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標,由於其是以新聞的性質刊登的,不具有商業性質,同樣由於其不是“廣告”而不視為使用證據。《解釋》26條將違法分承包人和轉承包人定義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處于建筑市場鏈的低端,施工糾紛往往由此引發。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關于工程轉包的風險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對商標進行大規模的廣告宣傳是使用該商標直接有力的證據,如通過報紙、雜志、電視、廣播等各種廣告媒體進行商業宣傳。但政府公告(包括《商標公告》)不在此列。政府公告僅具有公示性,不具有商業性。
如某企業提供的由某地方政府在當地報紙上公告其商標被該地方政府授予某種榮譽稱號的證據,此種證據為政府公告,不視為使用商標的證據。在新聞媒體上作新聞報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標,由於其是以新聞的性質刊登的,不具有商業性質,同樣由於其不是“廣告”而不視為使用證據。
2、許可他人使用商標,被許可人的使用視為該商標的使用,但應當由注冊人向商標局提供上述使用證明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完全以出口為目的,在本國內將商標附著於商品或者其包裝物、包裹物,也視為該商標在本國內的使用。
違法分包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將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交由他人完成的行為,包括:
1、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承包企業將專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
2、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
3、總承包人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
4、分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
轉包是承包人承攬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義務將該工程轉讓于第三人的行為,包括:
1、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2、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將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
違法分包和轉包嚴重擾亂建筑市場,歷來為法律所禁止,但利益驅使和僧多粥少,違法分包和轉包比比皆是。《解釋》26條將違法分承包人和轉承包人定義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處于建筑市場鏈的低端,施工糾紛往往由此引發。處理此類糾紛應注意:
1、此類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根據“工程質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則,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2、實際施工人可以對轉包人、違法分包人提起訴訟,還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由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3、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以掛靠費、轉包費、分包費、手續費和管理費等名義獲取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依法收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是將工程轉包定性為非法行為,對工程轉包國家是明令禁止的。對于實施工程轉包行為的施工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責令其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同時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還要吊銷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以上就是小編對工程轉包的風險都有哪些的相關介紹,總之,建筑工程轉包行為一旦被有權機關認定為非法而無效后,將會引發一系列糾紛的發生,給當事者造成的損失也將會是十分慘重的。因此,作為建筑施工企業一定要警惕在工程施工中進行轉包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