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鑒別

導讀:
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鑒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個人財產的鑒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 否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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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三、 根據婚姻法 第十八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婚姻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的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四、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孳息和自然增值為個人財產。
五、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