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久精品无码AV,不卡av中文字幕手机看,在线看片国产的免费,成av人大宝影视

我需要找律師

北京律師,專業團隊, 200+云律所實力在線

解決
難題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化團隊,全程跟進
一站式解決您的法律難題

直接找律師

我需要打官司

嚴選律師,權威專業,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師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處理案件類型豐富,庭審經驗分析
上萬案件代理,勝訴率高

直接委托律師打官司

我需要詳細咨詢

專案咨詢服務,資深律師方案定制

付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根據實際情況量身定制專屬維權方案
精準把控案件難點,尋求最優方法

直接付費咨詢律師

我需要基礎咨詢

快速應答,高效服務,24小時在線

免費
咨詢
為您快速匹配專業律師

專業認證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
法律問題優質解答,及時與客戶反饋

等待免費咨詢律師

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訴沈陽醫藥集團中街公司等營

李孟陽律師2021.12.15192人閱讀
導讀:

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佩民、原審第三人沈陽醫藥集團公司中街公司營業場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沈河民初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興隆大家庭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被上訴人楊佩民、委托代理人溫云飛,原審第三人中街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志敏到庭參加訴訟。2002年5月26日,因楊佩民不同意興隆大家庭將楊佩民的經營場地規劃為兒童服裝銷售區,雙方發生爭議,當天夜間,興隆大家庭擅自拆除楊佩民經營場所中的柜臺等設施。那么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訴沈陽醫藥集團中街公司等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佩民、原審第三人沈陽醫藥集團公司中街公司營業場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沈河民初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人興隆大家庭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被上訴人楊佩民、委托代理人溫云飛,原審第三人中街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志敏到庭參加訴訟。2002年5月26日,因楊佩民不同意興隆大家庭將楊佩民的經營場地規劃為兒童服裝銷售區,雙方發生爭議,當天夜間,興隆大家庭擅自拆除楊佩民經營場所中的柜臺等設施。關于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訴沈陽醫藥集團中街公司等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隆大家庭”)因與被上訴人楊佩民、原審第三人沈陽醫藥集團公司中街公司(以下簡稱“中街公司”)營業場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由民事審判庭第四副庭長宋坤赤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金蔓莉(主審),夏婷婷共同組成合議庭,于2002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興隆大家庭委托代理人王俊哲,被上訴人楊佩民、委托代理人溫云飛,原審第三人中街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志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本院審理查明,2001年4月1日,楊佩民與中街公司簽訂物業租賃合同一份,約定中街公司將其所有的位于興隆大家庭廣場區三層3U401055、3k201055、3k351055、3k201161、3k351161、3D301161、3L401161、3J301055營業場地租賃給楊佩民使用,經營面積為136.59平方米,租賃期限為20年(從200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租賃費總計60萬元。楊佩民于合同簽訂后交付了租賃費,同時該營業場所由楊佩民使用。2001年5月8日,興隆大家庭開始對商場經營場所進行整體改造,興隆大家庭給楊佩民安排臨時經營場地經營至2001年7月20日止,此后,興隆大家庭全部閉店裝修,致使楊佩民停止營業。2001年9月29日,興隆大家庭裝修結束,試營業一天,因裝修不合格再次閉店。2002年5月26日,因楊佩民不同意興隆大家庭將楊佩民的經營場地規劃為兒童服裝銷售區,雙方發生爭議,當天夜間,興隆大家庭擅自拆除楊佩民經營場所中的柜臺等設施。興隆大家庭自認,自2002年9月28日起,興隆大家庭一直使用楊佩民場地進行經營活動。楊佩民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興隆大家庭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楊佩民經濟損失。以上事實,有興隆大家庭與中街公司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興隆大家庭場區規劃圖等為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1993年,中街公司因其原經營場所屬動遷范圍而與有關單位達成協議,約定其有產權的營業用房可以從優回遷到沈陽市東亞商業廣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亞廣場”)。1998年,中街公司與東亞廣場達成回遷協議,中街公司回遷到東亞廣場從事經營活動。1998年10月,中街公司與東亞廣場簽訂一年期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中街公司將3U401055、3k201055、3k351055、3k201161、3k351161、3D301161、3L401161、3J301055營業場地(即本案訟爭場地120平方米部分)租給東亞廣場使用,年租金為39萬元。后東亞廣場因故停業,興隆大家庭于2001年5月開始對東亞廣場進行整體改造。另外,楊佩民請求法院按照東亞廣場與中街公司簽訂的“使用權轉讓協議”中約定租金計算其自2001年7月21日起的經濟損失,即136.59平方米年損失數額為443,917.5元。以上事實有中街公司與東亞廣場簽訂的使用權轉讓協議、回遷業戶進場經營協議書等為證,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page]

原審認為,被上訴人楊佩民與原審第三人中街公司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實基礎上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上訴人興隆大家庭在未經楊佩民同意情況下強行楊佩民停業,尤其興隆大家庭拆除楊佩民經營場所中的柜臺等物品及侵占楊佩民營業場地經營的侵權行為,已侵害了楊佩民的合法權益,對此,興隆大家庭對楊佩民的經濟損失應負全部賠償責任。楊佩民要求按1998年東亞廣場與中街公司所簽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中約定的年租金,即每平方米3250元計算其年經營損失,應予準許。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項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如下:一、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位于興隆大家庭廣場區三層坐標為3U401055、3k201055、3k351055、3k201161、3k351161、3D301161、3L401161、3J301055營業場地騰出交予被上訴人楊佩民經營、使用;二、上訴人興隆大家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楊佩民經濟損失(2001年7月21日起至上訴人給被上訴人騰出營業場地之日止,按年經營損失443,917.5元計算);三、上訴人如逾期執行本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二條執行;四、上訴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被上訴人柜臺34個、收款臺1個、模特28個、試衣鏡2個、大胸板80個、塑料梯子架7個、塑料衣掛30個;五、駁回上訴人、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8050元,由上訴人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興隆大家庭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原審第三人中街公司與東亞廣場簽有回遷安置協議,但沒有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中街公司不享有訟爭場地的所有權,其出租行為亦為無效。2、即使認定中街公司享有訟爭場地的所有權,興隆大家庭依回遷業戶進場經營協議書及其附件的規定向楊佩民行使內部管理權的行為亦不屬民法調整范圍,楊佩民拒不按照興隆大家庭統一布局的要求作出調整,興隆大家庭有權拆除楊佩民擅自建造的設施及搬走其柜臺。3、即使認定興隆大家庭應承擔侵權責任,一審判決按照東亞廣場與中街公司所簽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金確定賠償數額也沒有任何依據,況且興隆大家庭拆除楊佩民的設施和搬走柜臺的侵權行為發生在2002年5月26日,一審判決賠償損失從2001年7月21日開始計算無法律依據。因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被上訴人楊佩民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即使認定上訴人興隆大家庭的行為構成侵權,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楊佩民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關于上訴人賠償經濟損失數額,請求法院依被上訴人實際損失計算。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楊佩民與原審第三人中街公司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因實際履行租賃合同而享有訟爭場地自2001年4月1日起20年的使用權。被上訴人享有使用權的訟爭場地位于上訴人整體經營區域內,上訴人因商場整體改造而限制被上訴人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獲得,而被上訴人又能從上訴人改造后帶來的整體商業效果中受益,雙方因行使權利相互延伸、相互限制而形成相鄰關系。上訴人自2001年7月21日起,因場地整體改造而致使被上訴人停業至次年5月,應補償被上訴人因停止經營而發生的直接經濟損失,該直接經濟損失即被上訴人因租賃原審第三人場地而付出的租金。2002年5月26日,上訴人強行拆除被上訴人經營場所中的柜臺等設施,造成被上訴人無法進場從事經營活動,后又侵占被上訴人營業場地進行經營,主觀上存在過錯,嚴重侵犯了被上訴人的經營權和營業場地使用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審第三人因其享有產權的房產被動遷而取得回遷場地所有權,該所有權不因其尚未辦理房產登記手續進行公示而喪失,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與原審第三人簽訂的物業租賃合同因原審第三人未辦理回遷產權登記手續而無效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屬平等民事主體,上訴人未舉證證明雙方曾達成任何內部管理協議,因此本院對上訴人稱雙方形成內部管理關系的主張不予支持。因上訴人興隆大家庭及被上訴人楊佩民均不能舉證被上訴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原審法院依照1998年中街公司與東亞廣場之間使用權轉讓協議約定的年租金計算經濟損失并無不當。但原審法院從2001年7月21日開始計算侵權時間不妥,應予改判。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page]

一、維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

二、變更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02)沈河民初字第192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楊佩民經濟損失(2002年5月26日起至上訴人給被上訴人騰出營業場地之日止,按年經營損失443,917.5元計算);

三、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補償被上訴人楊佩民自2001年7月21日起至2002年5月26日止的經濟損失,按年經濟損失3萬元計算;

四、駁回上訴人、被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50元人民幣,由上訴人遼寧興隆大家庭商業(沈陽)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宋坤赤

代理審判員夏婷婷

代理審判員金蔓莉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吳松

本判決所依據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聲明:該作品系作者結合法律法規,政府官網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如若內容錯誤,請通過 【投訴】 功能聯系刪除
點贊
收藏
分享至:
李孟陽律師

在線 問題仍未解決?1對1咨詢為您解答

  • 在線律師
  • 已服務274819人
  • 5分鐘內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