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導讀: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無錫市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二條無錫市市區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它出讓方式取得的各類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建筑容積率調整的,適用本辦法。那么無錫市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無錫市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第二條無錫市市區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它出讓方式取得的各類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建筑容積率調整的,適用本辦法。關于無錫市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無錫市市區經營性建設用地規劃容積率調整管理規定
無錫市監察局無錫市財政局
無錫市國土資源局無錫市規劃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調整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公正、公平、公開,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建設部《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2號)和省建設廳、省監察廳《關于切實加強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和監督檢查的通知》(蘇建規(2007)15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無錫市市區范圍內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它出讓方式取得的各類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建筑容積率調整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性用地出讓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容積率進行開發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更改規劃設計條件確定的容積率,也不得依據政府會議紀要調整容積率;容積率確需調整的,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調整或者修編,造成地塊開發條件發生變化的;
(二)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建設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條件發生變化的;
(三)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第四條建設項目調整容積率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規劃調整方案的合理性進行技術論證,提出專家論證意見,并組織公示,必要時,可以組織聽證;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專家論證意見提交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三)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后,上報市政府批準;
(四)經市政府批準,由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抄送規劃、國土、房產、監察等有關部門,并通知建設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條規劃設計條件的容積率調整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當依法先行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六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提交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時,應當附論證、公示(聽證)結論等相關材料。
第七條建設單位向市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調整容積率的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說明調整容積率理由和調整幅度的申請;
(二)容積率調整后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
第八條經市政府批準可以調整容積率的,建設單位必須與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補交土地出讓金差價和相關建設規費。地塊容積率調整后,須在江蘇土地市場網上公示10個工作日。
第九條地塊容積率調整后,應補出讓金差價按下列辦法執行:
(一)對在地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簽訂后一年內提出調整容積率申請并經批準的,按原出讓合同凈地價的樓面地價補交新增加建筑面積的土地出讓金;原出讓土地以毛地形式出讓的,須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評估樓面凈地價,并經市地價確認小組確認,報市政府批準后,按新增加建筑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
(二)原出讓地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簽訂時間超過一年的,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托具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按申請時的市場價評估調整容積率后的樓面地價,評估地價經市地價確認小組確認并報市政府批準后,按新增加的建筑面積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請調整容積率:1、申請單位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起兩年內未動工建設,或建設規模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的,不得申請調整容積率。2、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項目不予申請辦理規劃容積率的調整。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以及市發改部門的變更核準文件,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的變更,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市國土、發改和規劃部門按照市政府批準調整容積率的決定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后,應當將變更后的行政許可決定及時抄告市監察部門。
第十三條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變更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變更)土地使用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應當保持容積率指標規劃管理的延續性和一致性,對同一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規劃方案審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核定的容積率指標及相應的總建筑面積應當相符合。
分期開發建設的用地,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筑面積的總和,不得突破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規定。
第十五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建設項目規劃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檔案的完整性、一致性進行檢查,審查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總建筑面積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確定的容積率和建筑面積。總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總建筑面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建設項目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和規定事項施工,由于計算和測量誤差造成的竣工實測面積大于該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核準面積的,補繳超出部分面積的相關規費;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圖紙和規定事項施工的,超容積率部分不予同意調整容積率,并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和行政處罰未執行到位的建設項目,房管部門不得進行房屋產權登記。
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面積應當與市房管部門或市房管部門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實測面積一致;房屋登記面積必須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核定的建筑面積一致。市房管部門或市房管部門委托的具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應當將實測面積文件抄送國土、規劃和監察部門。
第十七條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后,涉及調整其他規劃條件、用地性質和公建配套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對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經營性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序調整經營性用地容積率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江陰市、宜興市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7月1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