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理財保險怎么處理

導讀:
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嚴格來講,這種情況不屬于家庭保險。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繳納保險費的,其應當以所繳納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另一方。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離婚理財保險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嚴格來講,這種情況不屬于家庭保險。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繳納保險費的,其應當以所繳納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另一方。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關于離婚理財保險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要求投保的一方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再將保險公司扣除必要費用后退還的保費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分。
(2)當事人不愿退保的,則可計算該份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
這里提到的保險的剩余保費價值是什么呢?財產保險因為有一定的保險期限(如1年),因此,將保費除以保險期限(以天計算)就可以得出日平均保費為多少,從保險期限開始之日到判決書生效之日的保費價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支出,而從判決書生效之日到保險期限屆滿之日所應交的保費價值就是保險的剩余價值。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家庭財產保險金,應該怎么分呢?不論家庭財產投保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投保,還是以個人名義投保,因保險標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該標的的利益是相同的,所以保險金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保或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獲得的保險金,嚴格來講,這種情況不屬于家庭保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另有約定外,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獲得的保險金應歸于一方個人而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繳納保險費的,其應當以所繳納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價值補償另一方。
無論男方還是女方,在婚姻里出軌后引起的離婚,在財產分割上,法律會傾向于保護無過錯方。具體分析如下: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訴訟離婚或協議離婚)為前提。如果當事人不起訴離婚,僅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當事人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那么對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會不予支持。
1、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時,須在離婚訴訟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亦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1、若已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院不予受理;
2、未放棄的,可于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