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內出軌離婚怎么處理?

導讀:
男方婚內出軌離婚怎么處理,男方出軌了要賠償女方嗎?男方出軌了要收集什么證據?男方出軌了會不會坐牢?
男方婚內出軌離婚怎么處理,男方出軌了要賠償女方嗎?
男方出軌了離婚時不一定能賠償女方,只有在男方出軌的行為構成了同居或者重婚的時候,才需要賠償女方,并且可以在離婚時和離婚后的一年之內提起賠償請求,男方也需要賠償女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男方出軌了要收集什么證據?
主要是需要收集下列證據:
1、書證這主要是指信件、電子郵件、認錯書和悔過書等等;
2、物證主要指對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或是對方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或是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
3、視聽資料主要是對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親密的錄像,對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相關錄音等;
4、證人證言主要是居住地周圍的鄰居或是朋友的證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男方出軌了會不會坐牢?
一般來說,出軌是不構成犯罪的,也不會被判處刑罰。但是,假如男方在婚內出軌,并構成了重婚罪,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所謂的重婚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動用刑罰手段打擊重婚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破壞軍婚罪】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男方婚內出軌離婚怎么處理——案情簡介】
(案例來自網絡)2020年初,李女在發現林男出軌后,雙方開始分居。第一次離婚訴訟中,法官采信了林男不想離婚并改邪歸正的言論,判決不予離婚。六個月后,林男先發制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一改以往認錯的態度,對自己出軌的事實不予承認并企圖污蔑李女。李女應訴后要求林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孩子由李女撫養和獲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
一審判決:
一、準予原告林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二、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婚后共同子女林某,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林某給付被告李某子女撫養費;
三、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婚后家庭共有財產:房產一套,歸原告林某所有,原告林某給付被告李某財產補償款40萬元;
四、原告林某向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損失費1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原告林某、被告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林某、李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一、精神損害賠償
由于林男出軌行為屬于《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其他重大過錯。”中的第5項“其他重大過錯”的情形,并且李女對出軌零容忍的程度,向法院提出林男出軌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屬重大過錯,是雙方離婚的根本原因。李女作為無過錯方要求林男給付精神損害賠償。由于《民法典》頒布時間較短,法官在離婚訴訟中作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較少。我方陳述事實及提供出軌證據的同時,不斷向法官陳述要求對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款以彌補李女遭受精神損害的必要性。最終一審法官采納了意見并認定了對方出軌的事實與證據,最終判決林男賠償李女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林男不服一審判決后隨即向二審法院上訴,但在二審法院認真審理雙方事實及證據后,依舊作出維持原判支持林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萬元給李女的終審判決。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房屋為林男婚前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但婚后仍在還貸。林男為了少分夫妻共同財產,伙同其母親偽造“借名買房”的假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第2款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1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我方通過調取林男的銀行流水,抽絲剝繭從中找到其聯合母親偽造“借名買房”虛假事實的證據,成功說服法官為李女爭得四十萬的房屋補償款。同時還要求法官結合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及子女的原則,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對李女予以多分。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請求并判決林男給付李女四十萬的房屋補償款。判決作出后我方做了防守性上訴,林男也上訴了,但二審法院在認真審理雙方提交的事實與證據后同樣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