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房子歸孩子嗎

導讀:
如果一方不履行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的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另一方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對此浙江省高院下發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財產贈與約定的,可以另一方為被告、子女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該種觀點認為涉贈子女財產的離婚協議為第三人利益合同。那么起訴離婚房子歸孩子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一方不履行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的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另一方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對此浙江省高院下發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財產贈與約定的,可以另一方為被告、子女為第三人提起訴訟。該種觀點認為涉贈子女財產的離婚協議為第三人利益合同。關于起訴離婚房子歸孩子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給付房屋的義務不是向離婚協議的相對方履行,是按約定向合同外的第三人履行。故在相對方已按約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情形下,另一方也應按約定履行給付房屋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則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的相對方有權請求法院判決另一方履行房屋交付義務。對此浙江省高院下發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財產贈與約定的,可以另一方為被告、子女為第三人提起訴訟。
受贈方(子女)。對于作為受贈人的子女是否可以提起履行贈與條款的訴訟,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由于作為受贈人的子女既不是離婚協議中的權利人,也不是民事義務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權利所指向的對象,即離婚協議中贈與條款的受益人,其作為原告起訴并不適格。江蘇高院下發的《家事糾紛案件審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也認為,受贈人非離婚協議一方,僅為贈與條款的受益人,并無獨立的給付請求權,其起訴主張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履行給付義務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觀點認為,子女可以依據父母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主張履行。該種觀點認為涉贈子女財產的離婚協議為第三人利益合同。該類合同最本質的特征就是無需事先通知或征得第三人同意,也無需第三人參加契約或承諾,第三人即可依據第三人利益條款直接、獨立地取得權利,并以自己的名義予以主張。故受贈子女可以依據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對夫妻一方或雙方享有直接、獨立的給付請求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報》2018年10月11日第7版《子女對離婚協議中受贈財產有無給付請求權》一文中即持此種觀點。此外,浙江高院下發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亦持此種觀點,認為受贈子女也可起訴要求履行
第一,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所以,夫妻共同財產不能直接通過繼承方式來處分。
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法律的民事行為無效,并且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按照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有權將個人財產通過立遺囑的方式來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