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

導讀:
審判長、審判員:針對大富公司的上訴意見,作為被上訴人耀江園藝公司的代理人,對于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本案的基本事實。工程完工后,耀江園藝公司及時向大富公司提交了相應的工程竣工報告及結算報告。那么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判長、審判員:針對大富公司的上訴意見,作為被上訴人耀江園藝公司的代理人,對于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一、本案的基本事實。工程完工后,耀江園藝公司及時向大富公司提交了相應的工程竣工報告及結算報告。關于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二審代理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審判長、審判員:
針對大富公司的上訴意見,作為被上訴人耀江園藝公司的代理人,對于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從本案證據來看,本案事實其實很簡單,也很清楚。
2003年9月被上訴人耀江園藝公司從上訴人大富公司處承包了富春江花園的綠化工程,后于當年11月補簽了書面的《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耀江園藝公司及時向大富公司提交了相應的工程竣工報告及結算報告。大富公司相關負責人收到上述文件后,也于其后相繼在上述文件上予以簽收。鑒于大富公司在收到上述文件后的合理期間內并未提出異議,且就該工程,至今為止,大富公司僅向耀江園藝公司支付了20萬元工程款,因此耀江園藝公司才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也依法支持了耀江園藝公司的訴訟主張。
二、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1、關于送達。
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之一是:上訴人及上訴人之法定代表人從未收到原審法院的開庭傳票,換言之,他認為原審判決程序違法。但是大富公司的這一主張是與事實相違背的。本案卷宗中所保存的相應的送達回證及大富公司在送達回證上所蓋印章就可以很清楚的證明原審法院已經將相應的訴訟文書送達至大富公司,因此就原審判決的程序而言,完全合法。
2、關于雙方簽訂的《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
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之二是它與耀江園藝公司從未簽訂過該份《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應該講,這種主張是與本案證據不相符合的。
首先、這份《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是經過雙方蓋章確認的,這上面有大富公司的公章,而且,該合同原件就在卷宗中。
其次、在大富公司提出了這樣的上訴理由后,為了證明合同上的公章確實為大富公司所擁有,代理人還專門跑了一趟工商局調取了大富公司相關的工商檔案,從大富公司在工商檔案中也用了同樣的公章就可以看出:《富春江花園綠化工程合同》確實為大富公司所簽。
3、關于大富公司所提出的雙方只有口頭協議及有關工程質量的上訴理由。
對于這兩項上訴理由,首先我要說,這兩項上訴理由比前兩項要有進步。為什么這么講?因為前兩項是完全無視事實,而這兩項上訴理由至少它承認了雙方之間確實存在綠化工程的施工關系,換句話講,大富公司至少承認了耀江園藝公司確實為它進行過相應的綠化工程,這總比無視事實否認一切要好,所以說,有進步。
但是,和前面兩項上訴理由一樣,后兩項上訴理由也是不符合事實,依法不能成立的,原因如下:
第一、大富公司宣稱的雙方只有口頭協議及口頭協議的內容完全與事實不符。因為,本案中的書面合同確確實實的存在著,在該份合同中,雙方對工程內容,合同價款、工程結算等內容都作了具體的約定。
第二、大富公司的該兩項上訴理由,不僅與事實相違背,而且也存在自相矛盾之處。
1、大富公司既然稱雙方口頭協議的內容是由耀江園藝公司免費為大富公司試種部分綠化,既然是免費,為什么大富公司又要向耀江園藝公司支付20萬元的工程款項?
2、如果說這20萬元是支付的成本費,那么按照大富公司在上訴狀中所述的“如上訴人滿意,則支付成本費”的說法,大富公司對該綠化工程應該是很滿意的了,那為什么又在同一份上訴狀中聲稱綠化工程在數量上極少、質量非常低劣?
3、如果耀江園藝公司進行的該項綠化工程質量如此不好,那么按照大富公司所稱的免費試種的口頭協議,大富公司又為何要支付這20萬元工程款?
所以不管從什么角度看,大富公司的上訴理由都是自相矛盾、站不住腳的。
第三、根據本案事實,該綠化工程的養護期為一年。大富公司在簽收竣工報告時不但沒有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反而在竣工報告上注明“工程已結束”;在簽收結算報告時也沒有對工程數量與質量提出異議;甚至在長達一年的養護期里也沒有對工程質量提出異議,卻直至本案進入二審時,才提出這樣的主張,顯然是于情不合、于理不容,于法相背。
三、耀江園藝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依法應予支持。
首先我們講,本案的關鍵其實不在于雙方有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因為大富公司在上訴狀中的陳述以及大富公司向耀江園藝公司支付20萬工程款的事實就足以證實雙方之間確確實實的存在著工程承包施工關系。只要這種關系存在,其實雙方有沒有書面合同就只是一種形式上的東西,并不影響本案的實質。
其次、本案中耀江園藝公司已經按照合同及工程慣例向大富公司遞交了竣工報告及結算報告。上述文件已經由大富公司的相關負責人予以簽收,至于簽收人馬志勇的身份,即他與大富公司的關系,從(2004)杭民一初字第413號民事調解書上可以得到證實,其實從大富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也可以證實馬志勇為大富公司的負責人之一。而對于李軍平,不僅其名片可以證實其身份,而且在(2004)杭民一初字第413號案中的一份由大富公司與其他相關單位簽訂的《協議書》中的內容也可以清楚的證實李軍平就是大富公司所開發的富春江花園項目的負責人;同時,馬志勇在工程決算匯總表上的簽字內容即“收到李總轉來的工程(綠化)決算”也可以從一個側面證實李軍平與大富公司、與本項工程的關系。
最后、由于大富公司在收到竣工報告及結算文件后的合理期間內,除在簽收時認可了工程已結束之外,并沒有就工程量及結算數額提出異議,也沒有就工程質量提出異議,根據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及最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規定,應視為對上述文件的認可,因此,耀江園藝公司依據上述文件提出的訴訟主張,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依據充分。
綜上,希望二審法院能維持一審判決,以維護被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陸新華
二OO×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