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安裝是否可以分包

導讀: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在主體結構施工中,建筑企業以項目經理部作為發包人并稱為甲方,以施工班組做分包人并稱為乙方,簽訂分包合同。分包行為受到建筑法律的嚴格規制,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無資質將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內部承包是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內部行為,無涉資質問題。”依據該條規定,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那么鋼結構安裝是否可以分包。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在主體結構施工中,建筑企業以項目經理部作為發包人并稱為甲方,以施工班組做分包人并稱為乙方,簽訂分包合同。分包行為受到建筑法律的嚴格規制,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無資質將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內部承包是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內部行為,無涉資質問題。”依據該條規定,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關于鋼結構安裝是否可以分包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鋼結構工程作為主體結構,安裝不能分包,制作可以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主體結構可以內部承包。
在主體結構施工中,建筑企業以項目經理部作為發包人并稱為甲方,以施工班組做分包人并稱為乙方,簽訂分包合同。這種做法不妥當,混淆了內部承包和分包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內部承包合同適宜不能分包的主體結構工程。內部承包和分包在法律上的區別很大:
(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
分包是建設工程法律中特有的一種法律關系,在《建筑法》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中都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內部承包并不是專屬與建筑法的概念,在《建筑法》中沒有相關的規定,其法律依據是《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和有關規定。
(二)兩者對資質的要求不同。
分包行為受到建筑法律的嚴格規制,分包人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無資質將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內部承包是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內部行為,無涉資質問題。
(三)兩者的價款性質不同。
在分包中,分包人得到的價款是工程款;而在內部承包中,承包人取得的是承包費,并非工程款。
(四)兩者的主體資格要求不同。
在分包法律關系中,總承包人和分包人都是獨立的主體,并且總承包人應該是施工企業而非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部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而在內部承包協議中,雙方當事人都是建筑企業內部的員工,主體要求比較模糊,項目經理部和班組可以簽訂內部合同。
(五)兩者的適用范圍不同。
分包行為的適用范圍有嚴格限制,主體結構工程不能分包;但是在內部承包中沒有這種限制。
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條中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依據該條規定,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不能分包。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
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把承包人承擔責任的范圍界定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比起《建筑法》的范圍增加了地基基礎。
但是必須注意的是:兩種表述不同。《建筑法》的表述是必須自行完成;《施工司法解釋》的表述是承擔民事責任。對此,筆者認為:主體結構必須自行完成并承擔責任,地基基礎的質量要承擔責任。實踐中,地基基礎工程在建筑學上是分成兩塊,持力層以下是地基,持力層以上是基礎分部。具體的分部工程包括:加固,樁基,排水等工程。主體工程中僅限定在結構部分,結構常用三種:砌體結構,框架結構,框剪結構。現在城市里的建筑物用框架和框剪結構的居多,分部工程有:鋼材、混凝土、模板工程。這些工程不能分包,只能由總承包商自行完成。除此之外的其他工程都可以分包。
范圍的限制,只要是總承包人的工程都可以內部承包,所以主體結構工程可以簽訂內部承包合同。
(六)兩者的法律責任不同。
在分包中,分包人對分包工程獨立承擔責任,總承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內部承包中,法律責任首先由總承包人承擔,而后再依據承包合同追究承包人責任,雙方之間不是連帶責任。
基于分包合同和內部承包的六種區別,筆者認為:在主體結構工程中適宜使用內部承包合同。因為主體工程不能分包,采用內部承包合同便于加強施工管理。在其他工程中適宜使用分包合同,分包可以減輕總承包人的風險和責任。
專業工程可以根據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或者經建設單位的允許,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這樣可以使得工程的進行更加的迅速。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一)一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1)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參考資料: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有關問題)
(2)廠房面積不少于30000平方米。(廠房只要求面積大小,廠房可設在外地)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8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結構、機械、焊接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0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30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造價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號工等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5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5類中的2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鋼結構高度80米以上;
(2)鋼結構單跨30米以上;
(3)網殼、網架結構短邊邊跨跨度70米以上;
(4)單體鋼結構建筑面積3萬平方米以上;
(5)單體鋼結構工程鋼結構重量5000噸以上。
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機械設備:
(1)切割設備(多頭切割機或數控切割機或仿型切割機或等離子切割機或相貫切割機等)3臺;
(2)制孔設備(三維數控鉆床或平面數控鉆床或50mm以上搖臂鉆床等)3臺;
(3)端面銑切或鎖口機不少于2臺;
(4)超聲波探傷儀、漆膜測厚儀(干濕膜)等質量檢測設備齊全。
(二)二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1)凈資產1500萬元以上。(參考資料: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有關問題)
(2)廠房面積不少于15000平方米。(廠房只要求面積大小,廠房可設在外地)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6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建筑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結構、機械、焊接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且專業齊全。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造價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號工等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
3、企業工程業績:
近5年承擔過下列5類中的2類鋼結構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合格。
(1)鋼結構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
(2)鋼結構單跨24米以上的建筑物;
(3)網殼、網架結構短邊邊跨跨度30米以上;
(4)單體鋼結構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
(5)單體鋼結構工程鋼結構重量2000噸以上。
4、技術裝備:
具有下列機械設備:
(1)切割設備(多頭切割機或數控切割機或仿型切割機或等離子切割機或相貫切割機等)1臺;
(2)制孔設備(三維數控鉆床或平面數控鉆床或50mm以上搖臂鉆床等)1臺;
(3)超聲波探傷儀、漆膜測厚儀(干濕膜)等質量檢測設備齊全。
(三)三級資質標準
1、企業資產:
凈資產500萬元以上。(參考資料: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有關問題)
2、企業主要人員:
(1)建筑工程專業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
(2)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結構、機械、焊接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
(3)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材料員、造價員、資料員等人員齊全。
(4)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焊工、油漆工、起重信號工等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