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指認第三者查無實據屬侵權

導讀:
陸x芳在法庭上說,李x提出離婚的根本原因是有了第三者,并且當庭指出第三者是林x莉,并對其年齡、職業及住址作出了具體描述,但拿不出李x和林x莉有不正當關系的證據。5月17日,林x莉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陸x芳,要求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第一種意見認為,陸x芳不存在名譽侵權問題。她說出李x有第三者只是為行使其答辯權和辯論權,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她的表達雖有不當,但不足以構成侵權。那么庭上指認第三者查無實據屬侵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陸x芳在法庭上說,李x提出離婚的根本原因是有了第三者,并且當庭指出第三者是林x莉,并對其年齡、職業及住址作出了具體描述,但拿不出李x和林x莉有不正當關系的證據。5月17日,林x莉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陸x芳,要求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第一種意見認為,陸x芳不存在名譽侵權問題。她說出李x有第三者只是為行使其答辯權和辯論權,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她的表達雖有不當,但不足以構成侵權。關于庭上指認第三者查無實據屬侵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謝兼明
【案情】
2006年2月,李x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妻子陸x芳離婚。3月10日,法院開庭審理。審判長在開始法庭調查之前,詢問李x和陸x芳是否申請對本案進行不公開審理,二人均表示不申請,法庭遂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陸x芳在法庭上說,李x提出離婚的根本原因是有了第三者,并且當庭指出第三者是林x莉,并對其年齡、職業及住址作出了具體描述,但拿不出李x和林x莉有不正當關系的證據。因是公開審理,旁聽群眾較多,這件事很快傳播開來,大家的風言風語令林x莉抬不起頭來。林x莉因心理壓力過大,最終導致嚴重失眠,沒有辦法正常工作,她開辦的診所也被迫歇業。5月17日,林x莉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起訴陸x芳,要求她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及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陸x芳不存在名譽侵權問題。她說出李x有第三者只是為行使其答辯權和辯論權,主觀上沒有侵權的故意,她的表達雖有不當,但不足以構成侵權。
【爭議】
第二種意見認為,陸x芳侵犯了林x莉的名譽權,應當向林x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酌情賠償2000元精神損失費。理由是:陸x芳的不當言論確實給林x莉的名譽造成了損失,并致使其經常失眠、不能正常地工作。
【探究】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陸x芳行使答辯權本來無可厚非,但離婚案件往往可能涉及到婚姻的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之外的第三方的隱私,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離婚類案件的審理有特殊規定,即如果認為案件的審理可能涉及到個人隱私,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法庭申請不公開審理。陸x芳明知可能涉及到他人隱私,在法庭履行釋明義務,征詢其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意見后,仍明確表示不申請不公開審理。并且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在法庭上當著眾多旁聽群眾指名道姓說出林x莉是第三者。因此,不管陸x芳發表這番言論是出于何種目的,均存在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主觀故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簡稱“意見”)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陸x芳在離婚訴訟中口口聲聲說林x莉是第三者,而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第三者”之事實的存在,應當視為對林x莉的誹謗。此事很快經旁聽群眾傳播開來,使得林x莉在當地的聲譽受到消極影響,因此陸x芳的行為侵害了林x莉的名譽權。
《意見》第150條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因此,應當責令陸x芳向林x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