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

導讀: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系指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證注冊、安專業設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件。第十二條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進行年檢。那么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系指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證注冊、安專業設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件。第十二條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進行年檢。關于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條為全面推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加強對監理工作人員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試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系指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證注冊、安專業設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件。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管理單位總監、副總監及所有在監工程項目監理工程師、各專業監理工程師或負責人,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認證、注冊、發放及年檢工作。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監理單位、無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及外省進冀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工作。省直工業、交通部門負責其直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工作。
第五條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核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申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所在監理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直主管廳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主管廳局根據本辦法地申請監理人員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八條凡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監理人員職業道德且身體健康,能勝任工程建設現場監理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一)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中級以上職稱且經過建設部定點院校監理培訓并取得結業證書的監理單位在職人員。
(二)已取得建設部頒發的國家級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在職或訂立一年以上聘用合同且經公正機關公證聘用的人員。
(三)具有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中級以上職稱,且經國家定點院校培訓結業并取得部委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監理單位在職人員。
第九條國家各專業部委駐冀監理單位申請辦理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須持建設部或原部門核發的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崗位證書和監理培訓收、職稱證書、在職證明、身份證等有關證件,直接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查合格后,頒發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外埠進冀監理單位申請辦理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須持監理工程師資格或崗位證書、培訓證書、職稱證書、在職證明、身份證等有關證件,向工程所在市建委提出申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頒發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臨時資格證書。[page]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不得申報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進行年檢。未經年檢或逾期年檢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由各監理單位統一保管、備查。監理人員退休、調離原單位或被解聘,須由原單位將其資格證書交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銷。
第十四條取得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監理人員,因監理過錯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收繳其資格證書,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辦理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取得河北省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監理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建設監理業務,并不得在政府機關、施工、房地產開發、設備制造、構配件生產、材料供應等與監理業務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在兩個及其以上的監理單位任職、兼職。
第十六條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建筑市場有關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職責范圍,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暫停監理業務、沒收非法所得、注銷資格證書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7年5月1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