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一方放棄產權該怎么做

導讀:
我國現有婚姻法規定,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債務屬于共同債務,要確認婚后的購房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只有夫妻二人前往公證處進行房屋產權的公證,以確認一方的絕對產權。《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辦理房產證時候,男方為了表達愛意,自愿到房管局簽訂了放棄產權的聲明。一方特別聲明放棄房屋產權,將房產屬于另一方,需要走法定程序。那么婚后買房一方放棄產權該怎么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有婚姻法規定,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債務屬于共同債務,要確認婚后的購房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只有夫妻二人前往公證處進行房屋產權的公證,以確認一方的絕對產權。《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辦理房產證時候,男方為了表達愛意,自愿到房管局簽訂了放棄產權的聲明。一方特別聲明放棄房屋產權,將房產屬于另一方,需要走法定程序。關于婚后買房一方放棄產權該怎么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有婚姻法規定,婚后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債務屬于共同債務,
要確認婚后的購房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只有夫妻二人前往公證處進行房屋產權的公證,
以確認一方的絕對產權。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網友咨詢:我是女方,再婚前我有一個女兒16歲,歸我撫養。而再婚的男方有一個兒子14歲,法院判給他前妻。我們結婚后,在郊區買了一套房子,兩個人都在購房協議上寫名字了,之后每個月是以我的個人名義進行還貸款。而辦理房產證時候,男方為了表達愛意,自愿到房管局簽訂了放棄產權的聲明。房管局根據這份聲明,產權證上是寫我個人所有的。我想要問一下,這套房產屬于我個人財產?離婚男方能否要回房產?
法律回復:根據婚姻法第19條,夫妻兩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房產,一般情況下是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可以約定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網友夫妻在購房協議上都寫上兩個名字,一般認定為他們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一方隨意寫上房產歸誰誰誰單獨所有這幾個字,這種不靠譜。一方特別聲明放棄房屋產權,將房產屬于另一方,需要走法定程序。像網友的丈夫是正確的做法,他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將這套婚后買房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由夫妻共同所有變更為女方單獨所有。
網友咨詢的房產已經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房產歸女方單獨所有。因此,他們想要離婚時,男方無權向女方索要房產。若女方同意將房產價款一部分返還給男方,男方也是可以獲得補償。此外,離婚時候,除了對房產分割,還要對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財產分割等問題,夫妻雙方溝通不成的,那么到法院起訴。聘請律師進行訴訟,更大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