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偷工減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導讀:
工程偷工減料,違反我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程款結算的原則:1、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那么工地上偷工減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偷工減料,違反我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程款結算的原則:1、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關于工地上偷工減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工程偷工減料,違反我國《建筑法》第七十四條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第七十四條“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行為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款結算的原則:1、按合同約定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尊重合同當事人的約定,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因工程量或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合同時當地建設主管行政部門發布的計價標準或計價方法結算,但施工合同有效而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若經修復
仍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予支持。2施工合同無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仍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結算。
實踐中,合同約定涉及的原則:1、價格標準,約定采用定額,還是清單方法;2、工程量核定及調整的約定,特別是各種變更情況下的工程量調整原則;3、關于簽證的原則,怎樣才是有效的簽證,其形式和內容的要件的約定,以及有效授權的要件,約定明確的管理流程。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明確以不動產所在地即建設工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