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什么時候給,能要回嗎

導讀:
在我們國家,每個地方的傳統婚姻習俗不盡相同,所以什么時候下聘禮給彩禮,還是要看當地的風俗習慣的。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那么彩禮錢什么時候給,能要回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們國家,每個地方的傳統婚姻習俗不盡相同,所以什么時候下聘禮給彩禮,還是要看當地的風俗習慣的。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關于彩禮錢什么時候給,能要回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我們國家,每個地方的傳統婚姻習俗不盡相同,所以什么時候下聘禮給彩禮,還是要看當地的風俗習慣的。訂婚相對于提親來說會更加正式一些,所以選擇在定親當天送彩禮是比較合適的日子。
彩禮錢可以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人民法院查證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支持:1.未辦理結婚登記的;2.辦理結婚登記,但卻未共同生活的;等等。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另外對該條中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應做限制性的解釋。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后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后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第三種情況作以下幾點說明:首先要求“確已”用于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為借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為用于共同生活。因為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