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有這3種條件的需要退還彩禮

導讀:
但是在這三種情況下,法律是允許返還彩禮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那如果是未結婚,分手的時候能要回曾經給的禮物嗎?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那么離婚后有這3種條件的需要退還彩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是在這三種情況下,法律是允許返還彩禮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那如果是未結婚,分手的時候能要回曾經給的禮物嗎?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關于離婚后有這3種條件的需要退還彩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人認為彩禮是為結婚而給付的,離婚了就應返還。其實,這是個誤解。
在一般情況下,離婚是不用返還彩禮了的!
但是在這三種情況下,法律是允許返還彩禮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那如果是未結婚,分手的時候能要回曾經給的禮物嗎?
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一般情況下,可以根據以下原則處理: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