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能要回來嗎

導讀: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那么彩禮能要回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關于彩禮能要回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相關法律規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時,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于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二、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外,同時還遵循了以下原則
(一)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在法律的適用上,有這樣一條規則,即有法依法、沒法依政策、沒政策依習慣。所以,在彩禮的認定、彩禮的范圍、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彩禮返還的比例等方面,都應當遵循當地的風俗習慣。
(二)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三)公平原則。在解決此類糾紛的過程中,應當用雙方之間的利益均衡來判斷是否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