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 3類情形彩禮能要回

導讀:
據了解,“‘彩禮’的表述并非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作出如下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時,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此規定標志著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案件作出明確規定。那么注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了解,“‘彩禮’的表述并非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作出如下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時,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此規定標志著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案件作出明確規定。關于注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了解,“‘彩禮’的表述并非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按照有關規定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只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目前我國不少市民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為盛行。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作出如下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時,如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此規定標志著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案件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