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彩禮應注意的若干問題

導讀:
婚約彩禮,一般是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在婚約期間與結婚時向對方贈送的財物及金錢。訂婚給付彩禮在我國歷史上是由來已久。對于彩禮的返還,筆者認為,在審理實踐中,除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那么婚約彩禮應注意的若干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彩禮,一般是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在婚約期間與結婚時向對方贈送的財物及金錢。訂婚給付彩禮在我國歷史上是由來已久。對于彩禮的返還,筆者認為,在審理實踐中,除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關于婚約彩禮應注意的若干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約彩禮,一般是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在婚約期間與結婚時向對方贈送的財物及金錢。訂婚給付彩禮在我國歷史上是由來已久。隨著婚姻法的制定實施,人們的婚姻觀念有了改變,婚姻自主、婚姻自由和婚姻應以愛情為基礎的理念,逐步被人們接受。隨之而來的婚約矛盾和沖突也增加,法院受理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對于彩禮的返還,筆者認為,在審理實踐中,除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外,還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l、保護給付方的原則。給付彩禮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贈與物,就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彩禮的性質既然是不當得利,就應當全額返還。而且,在現實中,特別是農村地區,由于經濟收入不高,家庭財產不多,不少男青年為了談成對象,都借債給付彩禮,不惜代價滿足對方提出的條件,因此,應當著重保護給付方。另外,由于現在人的思想變化很大,對于訂婚與否并不太注意。
2、登記結婚與否的婚約財產有所區別。在處理過程中,法律對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緊。而對于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的情形,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返還尺度相對從松。因為男女雙方成為合法夫妻后,雖未同居,但夫妻間存在扶助義務,如對于一方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因此,這種情況下的彩禮返還,應當視情形處理,而不宜全額返還。另外,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已經共同生活,時間不長的,對于請求返還彩禮的,也應當予以適當返還。
3、盡量返還原物。彩禮特定物的性質、樣式、規格、數量和價值雙方當事人能夠確定,例如摩托車、戒指、項鏈和手鏈等特定物,且原物存在的,則應當返還原物,這樣可以減少矛盾;原物確不存在的,按市場價計算返還現金。
4、考慮民俗風情。由于婚約關系受當地傳統文化、風俗習慣的影響,具有身份性、倫理性和習俗性的特點,因而,應當考慮在法律空間范圍內尊重雙方當地習慣,考慮雙方當地的民俗風情。對于為了訂立婚約,雙方來往走動,一方家長給予的一些小額見面禮,其中消耗的食品、煙酒等低值品,一般不予返還。(張大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