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索賠的原因及程序

導讀:
按照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建筑工程索賠的一般程序如下:按照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的規定,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其索賠權利。若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在實務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索賠通知書,以免喪失索賠權。最后在索賠事項結束后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那么施工索賠的原因及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定,建筑工程索賠的一般程序如下:按照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的規定,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其索賠權利。若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在實務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索賠通知書,以免喪失索賠權。最后在索賠事項結束后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關于施工索賠的原因及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照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建筑工程索賠的一般程序如下:
按照國際通用合同條件的規定,當出現索賠事項時,索賠方應在索賠事項發生后的28天內以書面信件正式發出索賠通知書,聲明其索賠權利。若逾期再報,其索賠要求可能遭到拒絕。在實務操作中,一定要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提交索賠通知書,以免喪失索賠權。
在正式提出索賠要求以后,索賠方應抓緊時間準備索賠資料,編寫索賠報告,并在下一個28天以內正式提交索賠報告。如果索賠事項的影響是持續存在的,事態還在發展,則每隔28天報送一次補充資料。最后在索賠事項結束后的28天以內報送最終索賠報告,提出具體的索賠款額或工期延長天數。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讓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工程項目的合同文件,通過友好談判解決工程中產生的索賠問題,因此也被稱為協商談判。它是合同雙方及時、友好解決索賠問題的主要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絕大多數索賠都是通過協商解決的。協商解決索賠問題,一方面有利于迅速、合理地解決問題,使合同雙方都得到比較滿意的解決方案,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雙方的合作關系。
當雙方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索賠問題時,可以按照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的規定,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人可以是雙方都信耐的個人(工程技術專家、律師、估價師等),也可以是一個專門的組織(工程咨詢或監理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索賠爭端評審組、合同爭端評委會等等),調解人按照政策、法規及施工合同的規定,在劃分各方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如果雙方同意調解方案并簽字,則調解完成。
當協商和調解都不能解決索賠問題時,雙方則只有通過仲裁或訴訟解決索賠。
仲裁與訴訟相比,具有程序簡單、費用少的優點,因此在絕大多數合同中都規定有仲裁條款,以免在發生索賠時訴請法庭使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影響工程。并且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自動執行裁決,勝訴一方有權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在雙方無仲裁協議的情況下,一方的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但是由于司法解決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可以再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這可能使索賠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陷入曠日持久的訴訟中,花費大量的訴訟費用和時間。因此,當出現索賠問題時,應盡量避免通過訴訟解決。
(1)工程延期索賠,因為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者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拖延,發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2)工程加速索賠,通常是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開支,承包人提出索賠;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3)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分包人也可以對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4)工程終止索賠,由于發包人違約或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發包人可以對此提出索賠;
(5)不可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即施工期間在現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界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條件與預計的(業主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未預見的巖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應該由發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6)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賠,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滿足以下條件的特殊事件或情況:一方無法控制的、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歸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導致承包人損失,通常應該由發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7)其他索賠,如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變化、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常見的施工索賠在建設工程實踐中,比較多的是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索賠。
1.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
(1)有關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的索賠;
(2)關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賠;
(3)因圖紙或工程量表中的錯誤而引起的索賠。
2.有關工程施工的索賠
(1)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
(2)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
(3)增減工程量的索賠;
(4)各種額外的試驗和檢查費用的償付;
(5)工程質量要求的變更引起的索賠;
(6)指定分包商違約或延誤造成的索賠;
(7)其他有關施工的索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