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主體

導讀: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那么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主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關于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主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建筑施工事故對勞動者或雇員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是建筑施工作業這一客體或致害物件的經營管理人(也是具體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即用人單位或雇主。現實生活中,工程建設存在著許多違法的承包、分包合同關系和其他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行為,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往往出現多個責任主體,需要依法確認,以維護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場秩序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發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發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2、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或合法分包的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分包或再分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包方和總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為共同被告。
3、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接受轉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包方和承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承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承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4、建筑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導致接受轉讓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業名義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讓方和轉讓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業名義方和允許借用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賠償責任主體,特別是連帶責任主體的確定,主要理由是:
1、非法發包、分包、轉包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方,對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建筑施工行業是具有一定危險(有的還構成高度危險)的作業,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工程業績等方面規定了相應的資質條件。當建筑施工作業的經營管理人合法地從事建筑活動,依法承包、取得分包時,原經營管理人或占有人已不直接從事建筑施工作業,因此,當發生建筑施工事故時,應由合法經營管理施工作業的人承擔責任。當建筑施工作業被他人非法經營管理,如將工程發包、分包、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時,發生事故的現經營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原經營管理人或占有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經營管理人或占有人雖然已不直接從事建筑施工作業,但由于其明知建筑施工作業的危險性,明知國家對建筑活動主體有法定的資質要求和限制,明知違法轉移建筑施工作業之后人身損害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會加大,仍然違法轉移建筑施工這一危險作業客體,顯然沒有盡到對損害后果發生應當預見和控制的注意義務,具有明顯的過錯,對受害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只不過這種侵權責任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不象現經營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特殊侵權責任,即工傷賠償責任或雇員損害賠償責任。
2、非法發包、分包、轉包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方(違法轉移建筑施工作業危險客體方)的違法行為與勞動者(雇員)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領域的因果關系,歷來有“相當因果關系”和“必然因果關系”兩種對立的學說。筆者認為,在確定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因果關系時,應當有條件地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應當查明引起人身損害發生的全部條件,并把對損害的發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為原因來分析和對待。在此基礎上,區別各種原因對損害結果發生所起的不同作用,“借助于過錯因素從眾多的因果聯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個或幾個環節,從而確定因果關系”。如前所述,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一般是施工作業人員的行為或物件,施工人員行為或物件與損害結果之間內在的、必然的、本質的聯系(因果關系)正是用人單位(雇主)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的根本前提。按照“相當因果關系”說,這里的因果關系鏈條并未截止,違法轉移建筑施工作業客體方的違法行為也是人身損害發生的原因和條件。雖然這種違法行為只是為人身損害的發生提供了可能性,但違法轉移方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履行對損害后果應當預見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不僅具有明顯的過錯,其違法行為也是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和條件之一,讓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既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也有利于維護正常的建筑活動秩序,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基本的勞動權利和人身權利。如果轉移方是合法地發包、分包等,這種轉移施工作業危險客體的行為表明其已充分地、合理地履行了對損害后果發生的注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和過失,不應認定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3、有關法律比較明確地規定了違法轉移方的侵權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