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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于海明律師2021.12.29415人閱讀
導讀: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淺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關于淺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事故須發生建筑施工過程中。一項工程的建設一般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等一系列過程。作為整個建筑活動的一部分,施工過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裝兩方面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安裝主要是指與工程有關的線路、管道、設備的裝配及較大規模的裝修裝飾活動。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設過程中,如工程竣工驗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圍。

2、事故須發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區域。這里的工作區域應作廣義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裝等施工活動需要而必然到達的區域,包括施工現場、搬運建筑材料途中、拆裝運輸機械設備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須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包括建筑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職工、雇員、幫工、學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為該企業或組織的成員并為工程建造、安裝提供個人勞務。

4、事故受害人須有損害事實。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

5、作業人員的致害行為及有關物件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需要明確地是,只有作業人員的行為是為工作需要和必須的,才構成施工事故。如果是作業人員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職工毆斗造成人身傷害,不屬建筑施工事故,應按一般人身傷害賠償糾紛處理。引起損害發生的有關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機械設備毀壞、安全設施失當以及其他意外情況。

二、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與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的區別

根據《民法通則》關于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具體規定分析,主要有以下區別:

1、賠償起因不同。建筑施工事故人身傷害賠償,是施工作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而獲賠償。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是由于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是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由于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而賠償。

2、主體不同。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人是施工中的作業人員。賠償義務主體一般為與受害作業人員有勞動關系、雇傭關系的用人單位或雇主,即建筑施工作業這一客體的經營管理人,也是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受害人為施工作業人員之外的不特定主體。致害人為地面工作物的現實占有人,針對不同具體情況,包括地面工作物的所有者、管理者、使用者、承包者、施工人等,賠償義務主體相應地與具體致害人一致;建筑物致害的受害人為一般的民事主體。賠償義務主體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及其他占有人。致害的是土地上的建筑物、地上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懸掛物、擱置物等物件,從致害主體上看,包括一般的民事主體,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委托的單位,因而使其它能夠概括進去國有公共設施瑕疵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害的受害人,為高度危險作業占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之外的不特定主體,因為高度危險作業致害責任是指對周圍環境致害,即對他人致害,而不是對自己致害。賠償義務主體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是指實際控制高度危險作業客體,并利用該客體謀取利益的人,可能是高度危險作業的占有人、所有人或經營者。受害人不能向高度危險作業的具體操作人員請求賠償。

3、適用法律不同。由于國家對建筑市場準入的主體資格有明確、嚴格的要求,建筑施工事故的賠償主體一般是具有法人資格和相應資質的企業,而受害方往往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對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爭議的處理以《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主,同時,因存在雇傭關系、幫工關系等,也經常適用《民法通則》關于特殊侵權責任的一般規定。地面施工致害責任、建筑物致人損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責任都是《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形態,自然適用《民法通則》的具體規定。

三、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法律關系

1、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法律關系

工傷是指職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形成的,依照《勞動法》、《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規定處理的人身傷亡事故。工傷賠償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事故而發生的經濟性賠償。建筑施工事故構成工傷,當事人之間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范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是否構成工傷,賠償爭議是否符合工傷賠償案件的條件,應當從以下幾點進行把握和界定:

(1)看爭議雙方是否符合特定主體要求。工傷賠償案件主體是特定的,不適用一般主體,這是其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與其他民事糾紛一個很重要的區別。 工傷賠償案件主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根據《勞動法》和《建筑法》的規定,建筑市場的用人單位主要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私營企業等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法人。雖然《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還包括個體經濟組織,即雇工在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但法律對從事建筑活動的人員和單位有明確的技術和資質要求,如,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等。對取得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的個人,也只允許獨立或合伙承包規定范圍內的村鎮建筑工程。因此,農村中的各類個體建筑隊、裝修裝飾隊、承攬工程的合伙施工隊等,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行政主管部門也不予核發營業執照。建筑市場的勞動者即建筑施工事故的受害方即與上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自然人。

(2)看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法》實施以后,勞動關系的存在一般是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確認用工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也主要審查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社會實際生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仍然大量存在。沒有勞動合同,不能絕對地排除勞動關系的成立和存在。《勞動法》雖然對事實勞動關系未明確規定,但在勞動部的有關規章中有條件地規定了事實勞動關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系,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并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在確定建筑施工事故受害方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時,關鍵要根據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地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法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

(3)看人身傷亡事故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勞動過程是界定工傷的一個關鍵環節。參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范圍的列舉式規定,結合《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對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的確認,可以從以下幾個因素綜合分析:一是工作時間因素,考慮遭受意外人身傷害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內。二是工作場所因素,考慮是否在工作場所遭受意外人身傷害。三是利益因素,既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在工作場所內的情況下,考慮是否為維護用人單位利益而遭受意外傷害。四是公益因素。即指勞動者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等遭受意外傷害的。在確認建筑施工人身傷亡是否發生在勞動過程中時,應主要依據傷害是否在工作時間內和施工區域兩個因素,同時兼顧利益因素和公益因素。

2、建筑施工事故中的雇員受害賠償法律關系

按照我國的傳統法學理論,雇傭關系是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私有為基礎而形成的一種勞動關系。因而,勞動者在公有制單位利用公有的生產資料從事生產勞動,并不是雇傭勞動,勞動者和單位之間的關系不是雇傭關系。 但是,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我國確立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同時,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變化,勞動力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社會分配形式日趨多元化,不能再簡單地以生產資料私有即用人單位的所有制性質來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雇傭法律關系。《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這里的用人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個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等各種單一所有制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 上述企業與其勞動者(有的稱雇工、雇員)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都屬勞動法律關系,由《勞動法》調整。

那么,在新的形勢下,如何區分勞動法律關系和雇傭法律關系?筆者認為,在勞動者(雇員)成為某主體(企業或組織)的成員并在其監督下提供勞務的前提下,應當主要從接受勞動者(雇員)提供勞務的主體上來區分和界定,凡是接受提供勞務的主體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用工權,即符合《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條件,與向其提供勞務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系。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和合法用工權的“組織”或個人,如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農村建筑隊、農村承包戶等,與向其提供勞務的勞動者或雇工、雇員之間只能發生雇傭法律關系。具體認定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還要從雙方之間有無雇傭合同(口頭的或書面的)、受雇人有無報酬、受雇人有無提供勞務、受雇人是否受雇傭人的監督和指揮等方面全面考察分析。

四、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建筑施工事故中的工傷賠償與雇員受害賠償,應當采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即用人單位(雇主)對勞動者(雇員)在執行職務中所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以其有過錯為成立要件。用人單位(雇主)的免責事由主要限于勞動者(雇員)個人的犯罪、自殺、蓄意違章等故意行為。這是因為:(1)無論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損害還是雇員在執行職務中受損害,都是在為用人單位或雇主的利益、并在其委辦的工作、事務中受到人身傷害。(2)用人單位(雇主)負有為勞動者(雇員)提供適于勞動的安全工作環境、條件的義務。勞動者(雇員)是利用用人單位(雇主)提供的勞動條件完成工作的,其所受損害,往往是由于所提供的工作條件(如工作的危險性)或物件(如機械)造成的。同時,這種人身傷害并非用人單位(雇主)的直接行為造成的,屬于特殊侵權損害。(3)勞動者(雇員)對因執行職務所受人身傷害享有的請求賠償權,是其享有的憲法賦予的勞動保護權利的自然延伸,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和侵害,并非基于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產生的。因此,勞動合同(雇傭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以及用人單位(雇主)和勞動者(雇員)有無過失,均不影響用人單位(雇主)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用人單位(雇主)能夠證明人身損害是由勞動者(雇員)的個人故意行造成的。這樣處理自然會加重用人單位(雇主)的責任,但用人單位(雇主)可以通過為勞動者(雇員)投保人身或責任保險予以分散承擔的風險。這兩類賠償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都沒有具體規定,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這類案件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筆者認為,受害方只要能夠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和受損害的事實,只要能夠證明自己與雇主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和受損害的事實,用人單位或雇主應就行為或物件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其提出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理由是:這兩類賠償案件作為一種特殊侵權案件,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中,雙方除了具有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平等性,還具有隸屬性、人身依附性、財產性的特征,勞動者和雇員往往在各方面處于被動、服從和弱者的地位,在調查取證方面受到很大的局限。

五、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一般侵權行為適用“自己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的原則,即不對他人的行為負責,也不對自己無過錯的行為負責。而特殊侵權行為,既可能有為他人行為負責的情況,也可能發生對自己沒有過錯的行為負責的情況。作為特殊侵權性質的建筑施工事故工傷賠償和雇員損害賠償,有的損害是由于建筑施工這一客體存在危險性發生意外情況出現的物件致害,有的損害是作業人員的過失行為,但致害的行為主體(具體致害人即作業人員)與賠償責任主體(致害人與受害人共同的用人單位或雇主)是相分離的,對勞動者或雇員的人身傷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是建筑施工作業這一客體或致害物件的經營管理人(也是具體致害人履行職務行為的受益者)即用人單位或雇主。現實生活中,工程建設存在著許多違法的承包、分包合同關系和其他違法從事建筑活動的行為,使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往往出現多個責任主體,需要依法確認,以維護正常的建筑施工市場秩序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實踐中出現多個賠償責任主體的情形,筆者作如下初步探討:

(1)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總承包方違反規定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或個人的,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承包單位或個人和發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發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發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2)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或合法分包的單位將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分包或再分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分包方和總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總承包方或分包方為共同被告。

(3)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接受轉包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包方和承包單位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承包單位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承包單位為共同被告。

(4)建筑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導致接受轉讓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業名義方發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接受轉讓方和轉讓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業名義方和允許借用方為賠償責任主體,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形成工傷賠償爭議進入仲裁和訴訟程序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第三人。形成雇員損害賠償爭議訴訟時,轉讓方、出借方、允許借用方列為共同被告。

上述賠償責任主體,特別是連帶責任主體的確定,主要理由是:

(1)非法發包、分包、轉包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方,對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建筑施工行業是具有一定危險(有的還構成高度危險)的作業,國家對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在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已完成的工程業績等方面規定了相應的資質條件。當建筑施工作業的經營管理人合法地從事建筑活動,依法承包、取得分包時,原經營管理人或占有人已不直接從事建筑施工作業,因此,當發生建筑施工事故時,應由合法經營管理施工作業的人承擔責任。當建筑施工作業被他人非法經營管理,如將工程發包、分包、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導致發生建筑施工事故時,發生事故的現經營管理人應當承擔責任,原經營管理人或占有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經營管理人或占有人雖然已不直接從事建筑施工作業,但由于其明知建筑施工作業的危險性,明知國家對建筑活動主體有法定的資質要求和限制,明知違法轉移建筑施工作業之后人身損害等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會加大,仍然違法轉移建筑施工這一危險作業客體,顯然沒有盡到對損害后果發生應當預見和控制的注意義務,具有明顯的過錯,對受害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法律責任,只不過這種侵權責任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不象現經營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的是無過錯特殊侵權責任,即工傷賠償責任或雇員損害賠償責任。

(2)非法發包、分包、轉包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方(違法轉移建筑施工作業危險客體方)的違法行為與勞動者(雇員)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領域的因果關系,歷來有“相當因果關系”和“必然因果關系”兩種對立的學說。筆者認為,在確定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因果關系時,應當有條件地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說,即應當查明引起人身損害發生的全部條件,并把對損害的發生起到一定作用的因素都作為原因來分析和對待。在此基礎上,區別各種原因對損害結果發生所起的不同作用,“借助于過錯因素從眾多的因果聯系中孤立地抽象出某一個或幾個環節,從而確定因果關系”。 如前所述,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的直接原因

(3)有關法律比較明確地規定了違法轉移方的侵權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8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之辨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不斷完善,多種經濟成份并存,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越來越復雜,特別是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大量不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施工勞務使用人的存在和一些建筑施工企業不注意勞動衛生安全保護,致使工傷與雇員人身損害頻繁發生。由于勞動關系、雇傭關系的相似性和建筑工程施工領域的特殊性,使工傷事故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處理成為焦點和難點。

一、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區別

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產生的基礎是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所發生的關系。雇傭關系,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關系。勞動關系、雇傭關系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兩種不同法律關系,由于我國立法的滯后,對雇傭關系的認定長期無章可循,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法中經常產生認識偏差。

以往實踐中,區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一般是審查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若用人單位具有營業執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記、備案手續,則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反之,則屬于雇傭關系。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公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續一 )》 ( 征求意見稿 ) 對此給予了肯定。其第 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勞動者與不具備合法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之間產生的糾紛。”但是已經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在肯定有營業執照,已履行登記、備案手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基礎上,擴大了勞動關系的外延。第 63條規定“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與國務院行政法規之間是存在分歧的,由于兩者之間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效力等級問題,給具體適用造成困難,這有待于有關機關進一步明確。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判別建筑工程施工領域中的勞動關系、雇傭關系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據。其在第* 條規定勞動關系的情況除外后,第 % 條以列舉的形式規定了雇傭關系的具體情形,“不符合《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用工主體因服務或者提供勞務發生的下列糾紛,應當按照雇傭關系處理:……提供勞務的勞動者與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勞務使用人之間的糾紛。”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有營業執照的建筑施工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按勞動關系處理,沒有營業執照的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建筑施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也按勞動關系處理,規定過于寬泛,實踐中不易操作。同時,應當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業是否具有與其承包工程相對應的法定資質,不是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的依據。

二、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區別

工傷,是指勞動者因工作、執行職務行為或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活動,受到的傷、殘、亡或患職業疾病。雇員人身損害是指雇員按照雇主的意旨完成雇主交付的任務時自己的人身受到損害。兩者區別在于:

1、構成條件不同。工傷事故責任的構成前提是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法定的勞動關系還是事實的勞動關系,發生因工傷害都應當按工傷來處理;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存在雇傭關系。區分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關鍵是區分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

2、適用法律不同。工傷事故責任是由勞動法強制性調整,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具體的依據是《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司法解釋、規章的規定。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來調整。不久前公布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做了比較詳盡的規定。兩者在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上有很大不同。

3、賠償主體不同。國家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自行支付費用。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解決糾紛的途徑不同。工傷事故賠償解決的途徑,必須依據勞動法律法規來處理,勞動仲裁是處理工傷事故的必經程序,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來解決;雇員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可直接起訴到人民法院。具體操作中存在著很大差異。如在確定損害程度的途徑方面,有工傷認定資格的是勞動部門,對于工傷認定不服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加以解決;而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只要有鑒定資格的機構均可以確定其傷情等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到鑒定機構重新鑒定,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在請求賠償時效方面,工傷賠償在認定工傷后,受害人必須在 60 日內申請勞動仲裁部門裁決,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則遵循《民法通則》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三、建筑工程施工領域幾種特殊工傷事故責任與雇員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1、由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 條第 1 款規定“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凡是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建筑施工勞動中受到人身損害,非法的建筑施工勞務使用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傷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建筑施工勞務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建筑施工勞務使用人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后,還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追償。

2、因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 條規定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與建筑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條例》基礎上的勞動保險待遇的同時,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第三人賠償。這個規定意味著勞動者可以得到 “雙份賠償”,這是對合法勞動關系的有利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續一 )》 (征求意見稿 )對此做了肯定,第 29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雇主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沒有安全生產條件的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 2 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律規定,總承包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如果總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或者是沒有安全生產條件的,總承包人應當對勞動者受到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責任。這就要求總承包人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和安全管理責任,杜絕違法分包和轉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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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馮清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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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馮清琴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內容: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法 醫療費 (一)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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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于海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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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內容:建造是指對各類房屋建筑工程進行營造的行為。人身傷亡只有發生在建造和安裝兩個工作環節的進行過程中,才構成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確定民事賠償責任應遵循“無損害、無賠償”的原則,即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基礎。建筑施工事故賠償責任也必須以受害人有損害為必要條件。如果只是出現意外事件、作業人員過失行為或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沒有發生人身、財產上的損害,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從管理上嚴格措施,或對責任人員進行教育或紀律處分。那么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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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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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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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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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

    內容:一般認為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當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上述兩個文件分別對車輛失竊、車輛已轉讓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時車主不承擔責任予以認可。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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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常識

    內容:加上環境氣候、社會安全意識等因素,形成歷史上交通事故高發的時期,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達數十萬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巨大,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也漸呈增長之勢。一些大中城市的法院都在交通事故處理管理部門設置交通法庭,專門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因而社會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服務需求逐年增長,法律服務專業人員大有可為。當事人均已辦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可以根據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向保險公司索賠。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常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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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機重大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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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機重大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

    內容:《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醉酒駕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對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司機重大過錯發生交通事故可否免除交強險人身損害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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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龍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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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

    內容:其次,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應當有別。因此,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不應當早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否則,機械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8條對權利人不公平。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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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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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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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艷英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內容: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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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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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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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陳明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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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明月

    淺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責任過失或意外情況造成施工作業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人身傷亡或者較大經濟損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有關責任主體依法應承擔的對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淺談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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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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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

    黃東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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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東潔

    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

    內容:事故發生后,吳某被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八級傷殘。交通事故在性質上屬于人身損害賠償,是侵權之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勞動者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又可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那么獲得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后能否繼續主張工傷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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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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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內容:2.如果是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還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那么單位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死亡的,應當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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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淺談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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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淺談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

    內容:交通事故對受害者及其親屬都可能會帶來精神傷害,而當事人在起訴時都有可能附帶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代理律師而言尤其重要。法院認為,曹*秀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規定;劉-寰對于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那么淺談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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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

    吳夢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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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夢云

    2022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

    內容:2、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那么2022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劃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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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分配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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