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

導讀:
一般認為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當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上述兩個文件分別對車輛失竊、車輛已轉讓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時車主不承擔責任予以認可。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般認為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當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上述兩個文件分別對車輛失竊、車輛已轉讓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時車主不承擔責任予以認可。關于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我國的立法現狀
首先,交通事故責任涉及侵權問題,故《民法通則》是不得不看的。《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該條款確立了我國侵權行為法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一般認為機動車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當然適用《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
其次,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該條款中采用了“機動車一方”一詞,機動車一方實際包括司機、車主,甚至包括車上的乘客。故該條實際上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而對于機動車一方內部司機、車主等當事人之間的責任承擔問題,實際無法通過該條款解決。
另外,關于車主責任的問題,實際還有兩個有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與此有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復》答復“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則認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上述兩個文件分別對車輛失竊、車輛已轉讓交付但未辦理過戶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時車主不承擔責任予以認可。
二、如何理解和適用上述法律
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車主責任承擔問題上,人們一般會習慣性的想到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但通過上文的分析不難看出,76條實際對車主責任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并不是因為該條款忽略了這個問題,而是因為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是一件較為復雜事,在實踐中需要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具體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