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導讀:
在司法實踐中,正確把握訴訟時效對我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訴訟時效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的行使權利,那么,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嘛?關于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大律網債權債務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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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訴訟時效司法解釋2021
如果無法找到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只能尋找其他的救濟方式。一般來說,債權只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主張,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在債務人及時行使時效抗辯權的情況下,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已無適用之意義。因此,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以債務人不行使時效抗辯權為前提。
(一)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或達成還款協議。
首先,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消滅的僅僅是債權人的勝訴權,權利并沒有喪失。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當債務人償還部分債務后又停止履行債務,應將債務人的履行視為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的事由,債務人履行部分債務意味著債務人對此筆債務的認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未完成的部分債務,債權人也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論債務人是否意識到債權是否已過訴訟時效。
其次,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釋(2008)11號】第十六條中指出,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二)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起訴的性質為權利人主張權利之保護。基于這一性質,應對提起訴訟作擴張解釋,使其不僅包括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行為,而且包括權利人具有同樣性質的其他行為,如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保護權利的請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向清算人申報破產債權等。但權利人起訴后又自行撤訴,或因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的,不構成提起訴訟,因而不能使訴訟時效中斷。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人于訴訟外主張其權利的意思表示,可向義務人、保證人、義務人之代理人或財產代管人、調解委員會作出,其效力并無二致。
權利人主張權利是其行使權利的行為,不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權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中斷。
3、義務人認諾。即義務人對權利人作出表示,承認其權利的存在,愿意履行義務。這種表示使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到確定,使訴訟時效失去適用理由,因而使時效中斷。義務人對權利人的認諾表示,可以各種方式作出。以口頭或書面對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請求延期給付、提供擔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償部分債務等義務人的行為,在法律上皆構成認諾。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關于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債務糾紛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從權利知道被侵犯時開始計算,而訴訟時效最長不超過20年。
民法典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物權返還請求權,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權,撤銷權,解除權,人格權受侵害當事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都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