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權超時效 銀行抵押權能否主張

導讀:
此筆借款到期后,經我行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應義務,故訴至法院,請依法判令被告蔣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并要求依法實現抵押權。被告尹某辯稱2000年8月5日,蔣某在某支行貸款10萬元,并以我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但該借款到期后,原告僅于2002年5月向借款人催要過一次,以后既未向借款人也未向我主張過權利,致使該借款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也喪失了對房屋的抵押權,應自行承擔責任。那么主債權超時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此筆借款到期后,經我行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應義務,故訴至法院,請依法判令被告蔣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并要求依法實現抵押權。被告尹某辯稱2000年8月5日,蔣某在某支行貸款10萬元,并以我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但該借款到期后,原告僅于2002年5月向借款人催要過一次,以后既未向借款人也未向我主張過權利,致使該借款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也喪失了對房屋的抵押權,應自行承擔責任。關于主債權超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介紹
原告:某支行
被告:蔣某
被告:尹某
原告某支行訴稱
2000年8月5日,被告蔣某在我行申請個人消費貸款1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并由尹某以其房產提供抵押擔保。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后,我行如約向蔣某發放了貸款。
此筆借款到期后,經我行多次催收,二被告至今拒不履行相應義務,故訴至法院,請依法判令被告蔣某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并要求依法實現抵押權。
被告蔣某辯稱
原告所訴的借款屬實。但該借款到期后,原告僅于2002年5月向我催要過一次,以后再未向我主張過權利,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其訴訟主張不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尹某辯稱
2000年8月5日,蔣某在某支行貸款10萬元,并以我的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但該借款到期后,原告僅于2002年5月向借款人催要過一次,以后既未向借款人也未向我主張過權利,致使該借款債權超過了訴訟時效,也喪失了對房屋的抵押權,應自行承擔責任。因此,請依法判令原告返還我的房產證。
法院審理及判決
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某支行放款之后怠于收款,致使自己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本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某支行的訴訟請求,某支行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返還尹某房產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