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主債權訴訟時效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

導讀:
在當前社會中,自然人之間就某事設置相應的抵押擔保,可以避免單純依據抵押權設立的時間來區別對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那么,銀行抵押權能否主張?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當前社會中,自然人之間就某事設置相應的抵押擔保,可以避免單純依據抵押權設立的時間來區別對抵押權的行使期限的法律適用,那么,銀行抵押權能否主張?大律網債的主體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權的主債權訴訟時效
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偷走”擔保債權的。”除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外,還有一年、三年等特殊規定,本案是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債權人甲在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內û有要求乙返還借款,也û有向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û有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理由,則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兩年后訴訟時效經過。關于小心主債權的訴訟時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設的一種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為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提供了有效的保護傘,深受現代合同中債權人的青睞,大部分債權人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以保證自身債權的實現。
在存在擔保債權的債權中,會同時存在著主債權和擔保債權兩個相互關聯的債權,擔保債權是主債權的從債,其能否有效實現受到主債權的很大影響。比如,主債權的消滅會影響擔保債權同時消滅;主債權得到完全清償后擔保債權也發生消滅。在這里我們研究一個案例: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是如何“偷走”擔保債權的。
案情簡介
甲和乙是生意上的伙伴、生活上的朋友,乙因發展新業務缺少資金,找到甲向其借款10萬元。甲為幫助朋友渡過難關,籌集10萬元借于乙,雙方簽訂了一份借貸合同,雙方約定甲作為債權人借給債務人乙10萬元整,并約定自借貸之日起2年內,乙方全額還本付息。甲對乙此次投資并不看好,但礙于多年交情,不好拒絕,為降低風險甲要求乙對該筆借款提供擔保,乙隨即同意。乙找到丙,要求丙為該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在滿足丙的一些要求后,丙同意為該借貸關系提供擔保。甲與丙簽訂了保證合同,雙方約定由丙對該借貸關系承擔保證責任,約定保證期間為10年。后來甲和乙各自æ于自己的生意,甲δ向乙要求還款,乙也δ主動向甲償還借款。7年后,甲與乙的借款合同已經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而甲與丙之間的保證債權仍然處于10年的保證期間之內,甲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償還借款,丙主張雙方的借貸合同已經超過訴訟時效,保證合同也當然失效,雙方協商不成訴至法院。
相關法理分析
(一)關于主債訴訟時效經過產生的后果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除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外,還有一年、三年等特殊規定,本案是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本案的訴訟時效應該自甲和乙約定的還款付息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即在該借貸合同簽訂兩年后訴訟時效開始起算。
債權人甲在有效的訴訟時效期間內û有要求乙返還借款,也û有向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û有法定的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理由,則訴訟時效開始起算的兩年后訴訟時效經過。訴訟時效經過后,該借貸關系產生以下變化:首先,債權人因為訴訟時效的經過喪失了勝訴權,即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的權利,但法院不得主動援引該項理由做出對甲不利的判決,若債務人乙援引該項理由,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并駁回甲要求乙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其次,喪失了勝訴權的債權并不喪失保持力,也不喪失債權本身。如果乙良心發現日后對該筆借貸進行償還后,甲即合法擁有該筆借款的所有權,乙不得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主張清償無效,要求甲進行返還。
(二)關于保證之債的效力問題分析。
《擔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保證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期間。”法律上并δ對雙方約定的保證期間的最長時限做出規定,法律只是對û有約定保證期間和約定的保證期間過短進行了規定。擔保法是整個民法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樣適用于民法的一般理念,民法的理念之一即為“法律不明確禁止則推定為允許”,這樣的理念是為了更好的發揮法律對社會生活的調節作用,減少法律約束管轄和禁止的范Χ,最大程度地調動民事行為的積極性,發揮民事行為的作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十年保證期間并û有明文禁止的法條,應推定為有效。
本案中甲和丙的保證之債û有經過保證期間,保證債權仍然有效,債權人在有效的保證期間內以正確的方式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是有效的,債權人可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主債借貸之債與從債保證之債的關系問題。
主債與從債是兩個單獨的債,兩者之間具有牽連性,從債的產生要以一定的主債存在為前提,從債的產生依附于一定的主債,從債的效力依附于主債的效力,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從債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主債對于從債的影響主要存在于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主債是從債發生的根據,或者說主債是從債得以發生的基礎關系,û有主債,從債不可能發生。其次,主債的效力決定從債的效力,主債不成立從債也不成立,主債因瑕疵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時,從債也隨之失去效力。再次,當主債因清償等原因消滅時,從債也隨之消滅。
(四)主債訴訟時效經過對擔保之債效力影響分析。
上面已經明確了主債借貸之債和從債保證之債各自的效力和相互之間的關系,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主債借貸之債已經出現了問題,債權的清償出現了風險,而從債保證之債仍然有效,那ô主債出現的問題會不會影響到從債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主債出現了瑕疵繼而影響到了從債的效力,下面我們做如下分析。
從保證債權的角度講,保證期間約定合法有效,是雙方當事人自由合意的結果,保證期間û有經過,保證債權依舊具有實現的合法可能性。根據以上分析,明確了保證之債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上的可清償性,債權人可以通過恰當的方式主張保證債權的實現來滿足自己的債權,維護自身的利益。
根據從債與主債的關系: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于主債的效力,從債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本案中借貸之債是主債,保證之債是從債,從債的效力要受到主債的影響。對應到本案中主債對從債的影響表現為:由于債權人在主債上怠于行使時效利益,造成債權喪失時效保護,出現了權利的瑕疵,這樣的權利瑕疵從主債傳遞至從債,也就是主債的瑕疵“傳染了”從債。這樣,保證人也可以援引訴訟時效經過的理由進行抗辯,即保證人可援引喪失時效為由予以抗辯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債權人對于主債借貸之債和從債保證之債仍然可以主張任何一方進行清償,只是為對方提供了一個強有力的抗辯理由,如果對方以此理由進行抗辯應該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樣以來,債權人的債權要得到清償就會遇到很大的阻礙,面臨巨大的風險。這樣就好像主債利用訴訟時效悄悄的“偷走”了保證債權的實現,造成了法律上的風險。
主債務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
在不經意間,主債的訴訟時效悄悄地“偷走”了保證之債的部分效力,像這樣債權喪失法律的保護外衣,債權行使遇到障礙這是所有債權人都不愿意看到的,為了有效防止這樣的事情發生,在此提幾個簡單有效的方法防范該類風險的發生。
(一)事前防范要做好。
事前防范是解決法律糾紛最有效最經濟的做法,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在決策的時候防范法律風險是非常必要的。為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債權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可以選擇恰當的保證期間,一般以6個月到2年為宜。少于6個月,時間太短不利于債權人準備權利的行使,在一般保證中也不利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權利義務關系,這樣會影響到保證債權的效力。時間過長,如超過2年會造成上述案例中的情況,約定的長時間的保證期間的后半段喪失了原來的完全效力,使得債權的清償受到阻礙,使保證之債設定最初的目的和意義大打折扣。適當的保證期間既可以給債權人充足的準備時間也可以督促債權人積極地行使權利,不至于因太短準備不足或者太長疲倦懈怠而使債權喪失保護,使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
(二)事中維權要積極。
訴訟時效設置的初衷就是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力,促進司法資源的效率提升,維護社會整體的和諧穩定,所以法律不會一直保護怠于行使權力的人,并給予其一定懲罰,即喪失時效保護。為防止權利長時間怠于行使而造成不利后果,廣大權利人應該積極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以正確的方式行使權利。權利人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要注意訴訟時效何時經過,最好在訴訟時效到期前的一段時間內設置提醒,如果已經主張該項權利,則可取消提醒,如果權利尚δ主張,則應積極主張該項權利,保護自身利益,以免權利喪失時效保護,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三)事后救濟要得法
經過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如果都û有能夠防止權利的喪失和損失的發生,這時候事后的救濟就顯得尤為重要了,了解法律知識,懂的事后救濟就能有效的挽回損失的發生。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這意ζ著只要喪失時效保護的債權重新得到對方當事人的確認,就形成新的受保護的債權,因為原來的債權只是喪失了勝訴權,并û有喪失債權本身,也û有喪失其自身的保持力。所以,如果債務人確認債權后又反悔以訴訟時效對重新確認的債權進行抗辯的情況下,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確認的方式很多,實踐中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簽認債權確認單等方式都可以被認為是雙方合意后債務人對債權重新進行確認。經過確認的債權,訴訟時效重新起算,這時債權人就要積極行使權利了,不要再白白地經過了訴訟時效,給自身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綜上所述,在有擔保債權的債權中,債權人的債權雖然有了雙重保證,但是及時正確的行使權利也是十分必要的。主債上訴訟時效的喪失也會傳導至從債,影響從債的有效清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爭取做得“事前防范要做好,事中維權要積極,事后救濟要得法”,這樣就能有效地保護自身權利免受侵害,防止不必要的損失發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