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擔保人

導讀:
經研究認為,借款人攜款外逃,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詐行為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也不能據此認定作為以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較無償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更多的義務。保證人提出自己也是詐騙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但在簽訂擔保前要認真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還要在擔保期間監督其履行債務,不逃避債務。那么詐騙罪擔保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研究認為,借款人攜款外逃,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詐行為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也不能據此認定作為以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較無償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更多的義務。保證人提出自己也是詐騙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其不但在簽訂擔保前要認真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還要在擔保期間監督其履行債務,不逃避債務。關于詐騙罪擔保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
(1994年9月6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1994]25號《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借款人攜款外逃,未被認定為詐騙犯罪,人-民法院不宜以借款人借款系欺詐行為為由認定借款合同無效,也不能據此認定作為以合同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可依法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較無償提供擔保的保證人承擔更多的義務。保證人提出自己也是詐騙犯罪的受害人的免責理由不能成立。你院提到的我院[1990]民他字第38號函效力問題,查該函是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一起具體案件的答復,與你院請示的問題情況不同,不適用于你院請示的問題。
附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們在審理借款合同中執行貴院[1990]民他字第38號《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復函》中碰到多起這樣的案件,即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保證人收取了擔保費用,其后借款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人和款均去向不明,給出借人造成了嚴重損失。像這種情況,保證人應否承擔“代償”責任。我們認為,對于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理由是:
一、有償擔保的責任應重于無償擔保的責任。保證合同對保證人來說是一種風險性較高的法律行為,即便是在無償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所保證的,不僅僅是保證債務人不逃避債務,更重要的是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承擔履行債務或者連帶責任。相比較而言,收取了擔保費的保證人,就要承擔比無償擔保人更大的風險責任。其不但在簽訂擔保前要認真審查被保證人的資信情況,還要在擔保期間監督其履行債務,不逃避債務。一旦發生詐騙風險,保證人首先要承擔責任,而不能以其“不知情”,“也是受害者”,“發生了詐騙犯罪,不以作為民事案件處理”為由,免除保證的責任。這樣才能體現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和公平原則。有利于從法律本質上體現擔保的作用。
二、有利于保證正常的借貸活動,維護經濟秩序。從我省審理這一類案件的情況來看,有二個共同特點值得注意:一個是由于有保證人擔保,金融機構基于對保證人的信賴,發放大量的貸款,但當借款人攜款外逃,下落不明,出借人追款無著,造成大量國有資金流失的嚴重后果;另一個是保證人大多數是公司、法人單位,為了獲取有償擔保費用,輕率出具擔保書,一旦出事,保證人往往以被保證人是詐騙犯罪,借款合同不成立,保證合同也不成立為由,拒負法律責任,鉆了法律的空子。這種現象有愈演愈烈之勢。如不針對這種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加以遏制,就不利于保障借貸活動的正常進行,不利于穩定金融秩序。
因此,我們認為,對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收取有償擔保費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是合理的,應予受理,并判令保證人承擔相應的“代償”責任。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1990年10月13日(1990)民他字第3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請字第2號《關于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認為:馮樹源從胡強處“借款”的行為既已被認定為詐騙罪行,胡強追索馮樹源所“借”4萬元則屬刑事案件中的追贓問題。因此,對胡要求受馮欺騙的“擔保人”代償“借款”的糾紛,人民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