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權中第三債務人利益的存在

導讀:
債權質權中第三債務人利益的存在雖然債權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但因為債權不具有物質性,在債權質權中的確存在與傳統(tǒng)動產質權相異之處,這些是我們在適用債權讓與的規(guī)定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但當質權的標的為權利時,轉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礙,這不僅不利于質權人權利的實現,也會害及第三債務人的利益。而在債權質權中,出質人是對物上債權的處分。這種區(qū)別在質權中的表現就是,債權質權中質權的實現要受第三債務人履行行為的影響。因此,在債權質權中多注重對質權人安全的保障。那么債權質權中第三債務人利益的存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質權中第三債務人利益的存在雖然債權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但因為債權不具有物質性,在債權質權中的確存在與傳統(tǒng)動產質權相異之處,這些是我們在適用債權讓與的規(guī)定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但當質權的標的為權利時,轉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礙,這不僅不利于質權人權利的實現,也會害及第三債務人的利益。而在債權質權中,出質人是對物上債權的處分。這種區(qū)別在質權中的表現就是,債權質權中質權的實現要受第三債務人履行行為的影響。因此,在債權質權中多注重對質權人安全的保障。關于債權質權中第三債務人利益的存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質權中第三債務人利益的存在
雖然債權可以成為質權的標的,但因為債權不具有物質性,在債權質權中的確存在與傳統(tǒng)動產質權相異之處,這些是我們在適用債權讓與的規(guī)定時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1.關于轉移占有的方式。
動產質權以轉移質物的占有為其成立條件,其目的有二:留置效力與公示。留置效力賦予了質權人留置標的物的權利,剝奪了債務人之占有,造成債務人心理上之憂慮或生活上之不便,以壓迫其從速清償債務,從而保證債權的實現。但同時,質權的該作用也剝奪了出質人對質物的利用,而債權對債權人來說是不存在任何使用價值的,于是質物的使用價值無從實現,從而造成資源浪費。然而,以權利為標的設質并不存在上述缺點,同時還可實現質權的作用。況且,現代社會主要財產有日漸權利化之趨勢,權利質權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已然凸現。
就公示目的而言,因質權合同僅存在于出質人和質權人之間,如無公示方式,其存在與否不為第三人所知。因此,轉移質物的占有可起到公示作用,為質權的效力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但當質權的標的為權利時,轉移占有的公示效力就受到阻礙,這不僅不利于質權人權利的實現,也會害及第三債務人的利益。因為權利為法律上擬制之概念,不能通過物質載體而為人感知,因此不能通過占有的轉移來完成出質的公示。為解決該問題,立法者針對不同的權利設計了不同的變通措施,如對一般債權采移轉債權憑證和通知第三債務人為權利質權的生效或對抗要件;對證券債權出質,以證券的交付、證券設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作為公示方式。
2.關于債權質權的安全性。
正如前文所述,依拉倫茨的權利客體理論,在一般的動產質權中,出質人實現其對物的支配權的同時,還對物的所有權進行了處分。而在債權質權中,出質人是對物上債權的處分。債權與物權的區(qū)別之一就是物權具有對世性,債權具有對人性。物權是法律調整物之所有人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之間關系的產物,而債權是法律調整特定的債權人和特定的債務人之間關系的產物,即物權的兩端分別為特定民事主體與不特定民事主體,而債的兩端都是特定的民事主體。這種區(qū)別在質權中的表現就是,債權質權中質權的實現要受第三債務人履行行為的影響。因為債權是一種請求權,其實現需要依賴債務人在一定時期后的給付行為,也就是說,債權質權不能僅依質權人意思而得以實現。顯然,這必然導致債權質權的風險大于動產質權的風險,其擔保功能也弱于動產質權。我妻榮認為,從經濟角度觀察,對于債權是否容易轉讓,債權轉讓是否有法律障礙并非其決定因素,保障受讓人安全地位的法律規(guī)定才是決定因素。[9]其論斷對債權質權之功能的發(fā)揮同樣有效。因此,在債權質權中多注重對質權人安全的保障。但也正由于此種原因,學理及立法也容易忽略對第三債務人的保護給予關注。
由上可知,債權質權的設定、行使及實現,無不關涉第三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如何對第三債務人利益進行保護,為債權質權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