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導讀:
如果小貸公司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之前亦未通知債務人的,SPV雖然已經取得該等債權,但是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履行。僅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無法直接產生對債務人的轉讓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債權人的確認。因此,受讓人存在無法直接、及時地行使債權的法律風險。但是,由于債權轉讓尚未通知債務人,對于小貸公司的約束力比較弱,不排除小貸公司可能將該等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債務人,此時債務人將依據小貸公司的通知,向該等第三人履行債務。該轉讓行為因無權處分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將已收取的貸款本息返還將面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那么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小貸公司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之前亦未通知債務人的,SPV雖然已經取得該等債權,但是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履行。僅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無法直接產生對債務人的轉讓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債權人的確認。因此,受讓人存在無法直接、及時地行使債權的法律風險。但是,由于債權轉讓尚未通知債務人,對于小貸公司的約束力比較弱,不排除小貸公司可能將該等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債務人,此時債務人將依據小貸公司的通知,向該等第三人履行債務。該轉讓行為因無權處分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將已收取的貸款本息返還將面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關于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存在哪些法律風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未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1.無法及時行使債權的風險
2.小貸公司再次轉讓債權的風險
一、無法及時行使債權的風險
在小貸(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業務中,貸款債權轉讓后,SPV(特殊目的載體)取得該等債權,但通常由小貸公司擔任資產服務機構,接受SPV委托受領債務人的債務履行。如果小貸公司不履行相應的義務,之前亦未通知債務人的,SPV雖然已經取得該等債權,但是無法直接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履行。而且,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為債權人,而非受讓人。僅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無法直接產生對債務人的轉讓效力,需要另行得到債權人的確認。因此,受讓人存在無法直接、及時地行使債權的法律風險。
二、小貸公司再次轉讓債權的風險
小貸公司將貸款債權轉讓給SPV后,該等債權即已轉移到SPV名下,SPV成為新的債權人,小貸公司不得再對貸款債權進行處置。但是,由于債權轉讓尚未通知債務人,對于小貸公司的約束力比較弱,不排除小貸公司可能將該等債權再次轉讓給其他第三方,并通知債務人,此時債務人將依據小貸公司的通知,向該等第三人履行債務。雖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轉讓行為因無權處分將不發生法律效力,但是SPV要求第三方將已收取的貸款本息返還將面臨比較大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