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定金

導讀: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定金的給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頭形式,若當事人舉不出相應的證據,則不能確認定金合同的成立。故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定金應予返還。那么什么是定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定金的給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頭形式,若當事人舉不出相應的證據,則不能確認定金合同的成立。故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定金應予返還。關于什么是定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定金為金錢擔保。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可以適用于買賣合同,也可適作于其他有償的合同。
定金可以分為:
一、成約定金:作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二、證約定金;
三、違約定金:給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收受定金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沒收的定金;
四、解約定金;
五、立約定金:擔保正式訂立合同的定金。
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于其實際損失。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為當然無效。
定金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擔保的協議。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支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定金的給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頭形式,若當事人舉不出相應的證據,則不能確認定金合同的成立。
擔保法中定金的性質和內容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條之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定金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當合同履行時,定金應當返還或者作為給付的一部分,由于設立定金的目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一旦合同得以履行,定金存在的意義也就喪失了。故在合同履行完畢時,定金應予返還。若定金與應為給付的種類相同,則可以作為給付的一部分。
2、當合同由于可歸責于定金給付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給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這是由于在此種場合下,給付定金的一方本應向對方當事人就其違約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有定金,則守約方可以逕直占有定金作為損害賠償,而不必就其因對方違約而蒙受的損失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守約方不能再向給付定金的一方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權。
3、當合同由于可歸責于收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這種場合下,收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作為違約方理應向給付定金的對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由于收受定金的當事人已經占有了守約方的定金,該筆定金既可作為定金給付方違約時對定金收受方的損害賠償預定額,當然也可作為定金收受方違約時對定金給付方的損害賠償預定額,故定金收受方應將其原收受的定金如數退還給給付方。總之,由于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既應向定金給付方賠償與定金數額相同的損失,又應向收受方定金給付方返還其收受的定金,故作為違約方的定金收受方應向定金給付方雙倍返還定金。
4、當合同由于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時,收受定金的當事人應當返還定金。若雙方當事人對于主合同的履行不能均無過失時,其雙方當事人均應免責,故不發生損害賠償的問題。而且,原定合同既然已經終止,則定金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