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受讓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導讀:
債權的受讓人是指接受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另外,債權的受讓人應當注意,有些債權是不能夠轉讓的。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那么債權受讓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的受讓人是指接受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另外,債權的受讓人應當注意,有些債權是不能夠轉讓的。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關于債權受讓人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的受讓人是指接受債權人轉讓債權的第三人。債權人基于合同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債權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將自己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是我們所說的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接受債權后享有對債務人的債權請求權,但是受讓人仍應在接受債權時多加注意。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不能取得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從權利。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即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是可以將債權進行轉讓的,轉讓債權的時候需要通知債務人,如果不通知債務人的,債務轉讓行為對債務人是無效的。
債權受讓人是指債權人轉讓債權時債權的受讓方,受讓方承擔債權人的債權,就是新的債權人,有實現債權的權利。
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
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
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