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張某交通事故受傷調解獲賠償

導讀:
案情簡介2009年12月20日18時10分,童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浙XXXX號桑塔納牌轎車,在塘寧路余杭經濟開發區昌達路四叉路口由南往北行駛時,與由東往西由張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交警大隊責任經調查,認定童某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2011年3月8日經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因本案事故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在張某的積極配合下,順利完成了前期的證據收集工作。那么遂昌張某交通事故受傷調解獲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2009年12月20日18時10分,童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浙XXXX號桑塔納牌轎車,在塘寧路余杭經濟開發區昌達路四叉路口由南往北行駛時,與由東往西由張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交警大隊責任經調查,認定童某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2011年3月8日經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因本案事故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在張某的積極配合下,順利完成了前期的證據收集工作。關于遂昌張某交通事故受傷調解獲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
2009年12月20日18時10分,童某駕駛某公司所有的浙XXXX號桑塔納牌轎車,在塘寧路余杭經濟開發區昌達路四叉路口由南往北行駛時,與由東往西由張某駕駛的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分局交警大隊責任經調查,認定童某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張某被送往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救治,被診斷為頭部外傷、左側鎖骨肩峰端骨折、左側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后接受手術,先后住院兩次,共計36天。出院醫囑門診復查、前后建休12個月(建議陪護)等。2011年3月8日經杭州迪安醫學檢驗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張某因本案事故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
案件處理
殘疾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是這個案子的關鍵所在,遂積極指導張某收集在杭州連續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證據,并收集被扶養人基本情況的證據。在張某的積極配合下,順利完成了前期的證據收集工作。之后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在張某的證據面前無話可說,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對方一次性賠償張某9萬元整。現已履行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