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開始日期如何規定?

導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那么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開始日期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關于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開始日期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1.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2.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3.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4.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