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法律規定

導讀:
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⑴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⑵責任認定;⑶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⑷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法律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⑴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⑵責任認定;⑶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⑷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法律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2.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調解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期限內,只調解兩次,調解時須制作調解記錄。
3.交通事故辦案人員通知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參加調解時,一般使用書面通知,口頭通知的須記入調解記錄。
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調解的,須事先通知交通事故辦案人員,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無正當理由不到或者調解中途退離的,計為調解一次。
4.調解參加人:
⑴交通事故當事人;
⑵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
⑶交通事故車輛所有權人;
⑷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⑸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的必要參加的人員。
上述人員須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準參加調解,,一方人數不得超過三人。
5.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須向交通事故辦案人員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須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6.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的,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的,調解時限中斷。
7.調解重大、復雜交通事故需要延長調解期限的,須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
8.調解中,調解參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未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要求的,不予調解。
9.確定撫養人時,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提供有撫養關系的證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應當要求其公證。
10.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制作調解書時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⑴事故簡要案情和損失情況;
⑵責任認定;
⑶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數額;
⑷賠償費給付方式和結案日期。
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不予轉接賠償款項,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責任者應按照所負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2.事故損害賠償項目: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貼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13.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⑴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后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⑵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的,按照三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
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⑷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⑸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賠償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⑹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憑醫院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⑺喪葬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⑻死亡補償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1歲減少1年;對7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⑼被撫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職工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人撫養到16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
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⑽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⑾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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