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

導讀:
海安法院通過協助調解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世上最痛苦的事莫過于親人的意外身亡,肇事者的及時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生者受傷的心靈。同年6月8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某承擔主要責任,某建筑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那么調解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海安法院通過協助調解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世上最痛苦的事莫過于親人的意外身亡,肇事者的及時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生者受傷的心靈。同年6月8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某承擔主要責任,某建筑公司承擔次要責任。關于調解審結一起交通事故賠償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世上最痛苦的事莫過于親人的意外身亡,肇事者的及時賠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撫慰生者受傷的心靈。可是,外部矛盾解決后卻面臨著親人間對賠償金的爭奪,2006年1月26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引入協助調解制度,成功運用訴調對接調結了一起分割賠償金案。
案情
2004年5月14日17時左右,蔣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馱帶二人途經海安縣某鎮由西向東行駛時,撞上某建筑公司施工作業固定于橋梁兩側護欄并橫行在橋面上的螺紋鋼,致蔣某跌倒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同年6月8日,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蔣某承擔主要責任,某建筑公司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建筑公司當即給付了喪葬費用6000元。2005年1月31日,經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建筑公司一次性賠償蔣某的妻女、父母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損失97000元,扣除已給付的6000元,余款91000元建筑公司按約履行了義務,現仍存于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后蔣某的妻女與蔣某的父母為該款的分割發生糾紛,蔣某的妻女便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從蔣某死亡所得的賠償金中分割5萬元。
法院調解
曲塘法庭受理該案后,針對交通事故案由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結案,本案與前案有關聯,且當事人情緒激化,為便于糾紛的處理,承辦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迅速制作了邀請協助調解函,經庭長審查同意后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發出,邀請該單位派人參與協助調解,同時通知了當事人。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接受到邀請協助調解函后,當即推薦了兩名曾參與協調交通事故案的人民調解員準時到法庭協助調解,在法官與人民調解員的共同努力,該起案件終于調解結案,蔣某的妻女分得賠償金32500元,蔣某的父母分得賠償金58500元。
評析:本案系成功運用協助調解制度審結的一起典型案件。
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規定》突破了傳統的訴訟調解模式,為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最高院經過多方調研,將收集到的240多件建議和意見進行了研究,制定了《規定》,將協助調解納入訴訟調解的框架中。
所謂協助調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的工作制度。《規定》依法規范引入社會力量協助法院調解,細化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協助調解制度,以充分利用社會各界力量解決社會糾紛。同時,《規定》還通過相關規定,強化訴訟誠信意識,避免當事人隨意反悔,確保法院調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從《規定》我們也可以看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審案從原先的封閉狀態趨向于開放狀態,當然應當在法定范圍內適度開放。一是訴訟主體以外的人可以參加到訴訟中來參與調解。調解的本質主要不是主審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了結糾紛,而是協調當事人自行處分民事權利,起到斡旋、疏導作用。協助調解的人可以專家、律師、當事人的朋友、親屬等,但應征得當事人同意。二是主審法官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可以邀請其他法官參與調解。一方面在于其他法官有豐富的審判經驗,可以得到當事人的充分信任,使當事人感到對法院調解的重視;另一方面其他法官比主審法官更超脫,在調解中主審法官不便于表態的問題,其他法官可以講透,當事人也不會產生因此偏袒一方的感覺。而且由于參與調解的其他法官主審法官,更具有居中裁判的特征,可以減輕以判壓調的感覺。可以贏得當事人信任,為調解協議的達成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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