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陵法院調解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

導讀:
近日,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與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共同成功調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郭林余的家屬認為,梅宏光醉酒駕車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梅宏光必須負責賠償。龍陵縣公安交警部門在調解時,啟動了交通事故訴調對接機制。龍陵法院指派經驗豐富的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門協助調解。那么龍陵法院調解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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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與該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共同成功調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2011年2月28日下午17時許,該縣象達鄉的村民郭林余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后座載著其母親楊貴蘭行駛至龍陵縣境內的黃南線K48+450米處時,與該鄉另一村民梅宏光駕駛的大中型拖拉機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郭林余當場死亡,乘車人楊貴蘭受傷,楊貴蘭后因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龍陵縣公安交警部門對郭林余和梅宏光都進行了酒精檢測,結果顯示郭林余為飲酒后駕車、梅宏光為醉酒駕車,并且根據現場勘查情況,交警部門認定郭林余負主要責任,梅宏光負次要責任。郭林余的家屬認為,梅宏光醉酒駕車要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梅宏光必須負責賠償。
龍陵縣公安交警部門在調解時,啟動了交通事故訴調對接機制。龍陵法院指派經驗豐富的法官到公安交警部門協助調解。法官和主持調解的交警經過5個多小時耐心細致的工作,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一致,由梅宏光一次性賠償給郭林余、楊貴蘭的家屬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12008.26元,定于2011年8月30日之前全部付清,雙方損壞的車輛自行維修。
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請,請求確認其調解協議。龍陵法院受理了申請,依法指定審判人員審查此案,經審查,法院認為雙方達成的協議均屬自愿,符合司法確認的條件,遂作出司法確認決定書并送達了當事人。至此,一起糾紛的訴調對接工作圓滿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