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提出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導讀:
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那么何時提出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關于何時提出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時候提出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針對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交管部門提醒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訴訟權使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證。
據了解2004年5月1日實施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交通事故當事人可在交管部門交通事故認定書下達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調解申請期間雙方當事人有一方未向交管部門提出申請交管部門不再受理雙方雖提出調解申請但通過調解未達成協議可訴諸法院。
該規定實施后有些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過高經濟賠償要求交管部門調解難達成協議還有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認定下達10個工作日內忽視交警告知申請調解期限因忙于看病等原因錯過申請調解時限此外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交管部門難以進行調解。由于以上這些原因造成目前當事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案呈上升趨勢。交管部門提示當事人在交通事故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應在法定訴訟時效內即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一年內交通事故財產損失者應在交管部門下達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兩年內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二、哪些情形交通事故調解停止
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主持調解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不是解決事故糾紛的必經程序。如果發生如下情形則調解終止
1、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3、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
最后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如果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交警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