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程序

導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調解賠償程序如下: 一、審核。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調解賠償程序如下: 一、審核。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調解賠償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權利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調解賠償程序如下:
一、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事故當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書”進行審核:
(一)申請人是否具有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主體資格;
(二)申請書是否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
(三)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是否有異議。
符合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受理。申請人資格不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更改。當事人申請超過法定時限或者對檢驗、鑒定結論、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處理(不調解)通知書”,說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調解的理由和依據,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通知。具備調解開始時間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三日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并另行約定調解時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后,通知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三、資格審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解前對調解參加人的資格進行審核:
(一)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是否載明委托事項和委托權限,并有委托人(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是否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是否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的其他人員。
對不具備資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其更換調解參加人或者退出調解。經審核調解參加人符合規定的,進入調解程序。
四、進行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但是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主持調解:
(一)宣布調解開始,介紹主持調解的交通警察;宣布調解紀律;介紹當事各方調解參加人,告知調解參加人的權利;
(二)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三)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