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和內容有哪些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和內容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要求,各國存在不同立法例。其三,書面主義,即債權轉讓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才有效。在理論上,債權轉讓通知以口頭、書面進行在理論上本應皆可,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或糾紛發生后舉證困難,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更為妥當。因此,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必須包括債權已經轉讓給受讓人以及關于被轉讓債權的合理說明,否則債務人可以以債權轉讓通知內容不充分而主張債權轉讓通知無效,否定債權轉讓通知對其發生效力。那么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和內容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和內容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要求,各國存在不同立法例。其三,書面主義,即債權轉讓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才有效。在理論上,債權轉讓通知以口頭、書面進行在理論上本應皆可,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或糾紛發生后舉證困難,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更為妥當。因此,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必須包括債權已經轉讓給受讓人以及關于被轉讓債權的合理說明,否則債務人可以以債權轉讓通知內容不充分而主張債權轉讓通知無效,否定債權轉讓通知對其發生效力。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和內容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和內容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要求,各國存在不同立法例。
其一,自由主義,即債權轉讓通知可以任何形式為之。《瑞士債法典》即為此種立法類型,其并沒有對債權轉讓通知的形式作出任何要求。
其二,形式主義,即債權轉讓需具備有形式之通知。法國和意大利均采用了此種立法例。
其三,書面主義,即債權轉讓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才有效。《泰國民商法典》第306條第1款明確要求通知應為書面形式。
在理論上,債權轉讓通知以口頭、書面進行在理論上本應皆可,但是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或糾紛發生后舉證困難,以書面形式作出通知,更為妥當。同時,有的人主張應當允許到期債權受讓人以訴訟的方式通知債權轉讓的事實,也是值得肯定的。同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7發布的審理民商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也確認了訴訟可以視為債權轉讓通知,該解答第20條規定:“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視為‘通知’,法院應該在滿足債務人舉證期限后直接進行審理,而不應駁回受讓債權人的起訴。”
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應當包含哪些內容,主要國家的立法例均為明確規定,但美國判例法要求債權轉讓通知必須載明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債權已被轉讓的指示;
(2)債務應向受讓人而非轉讓人履行的明確說明;
(3)權利轉移的合理證明。因此,債權轉讓通知的內容必須包括債權已經轉讓給受讓人以及關于被轉讓債權的合理說明,否則債務人可以以債權轉讓通知內容不充分而主張債權轉讓通知無效,否定債權轉讓通知對其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