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權轉讓通知幾種形式

導讀:
“共同署名”通知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為債權人,而非受讓人。僅由受讓人單方通知債務人,并不能產生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那么個人債權轉讓通知幾種形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署名”通知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為債權人,而非受讓人。僅由受讓人單方通知債務人,并不能產生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關于個人債權轉讓通知幾種形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一對一”通知
2.“登報公告”通知
3.“共同署名”通知
4.“授權”通知
(1)“一對一”通知
就小貸資產債權轉讓的通知形式,若基礎資產筆數不多,且操作可行,成本較低,建議優先采用“一對一”的通知方式,逐個通知所有的債務人及擔保人,并以取得債務人及擔保人的回執確認為佳。
(2)“登報公告”通知
若基礎資產筆數太多,一對一通知存在操作障礙時,建議采用“登報公告”方式通知?!逗贤ā返诎耸畻l雖然規定了通知主體與通知義務,但是并未明確規定具體的通知形式。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亦采用了類似處理方式,《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審理的“何榮蘭訴??乒镜惹鍍攤鶆占m紛案”((2003)民一終字第46號)中指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但法律法規對通知的具體方式沒有規定。債權人以登報的形式通知債務人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只要債權人實施了有效的通知行為,債權轉讓就應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p>
(3)“共同署名”通知
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的通知主體為債權人,而非受讓人。僅由受讓人單方通知債務人,并不能產生對債務人的法律效力。在實踐操作中,不論是以一對一方式,還是登報公告方式履行通知程序,均建議采用小貸公司與SPV管理人共同署名方式進行通知,一方面明確小貸公司債權轉讓的事實;另一方面強調債權人同時作為資產服務機構,代表SPV受領債務人的債務履行。
(4)“授權”通知
在SPV成立前期未妥善履行通知義務的情況下,為防范小貸公司在權利完善事件發生后,不配合履行通知義務,一般要求小貸公司事先簽署并向SPV管理人提交《債權轉讓通知授權委托書》,由小貸公司事先書面授權,管理人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依據授權委托,直接代表小貸公司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并要求債務人依據管理人的要求履行債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