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幾種

導讀:
依據日本民法學界的觀點,債權轉讓發生前的預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為此時債權轉讓是否發生尚不明確,如承認此通知的效力,難免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前,向債務人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此后訂立債權轉讓契約進行債權轉讓的,仍需再次作出債權轉讓通知,否則債權轉讓對于債務人不產生效力。那么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幾種。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依據日本民法學界的觀點,債權轉讓發生前的預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為此時債權轉讓是否發生尚不明確,如承認此通知的效力,難免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前,向債務人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此后訂立債權轉讓契約進行債權轉讓的,仍需再次作出債權轉讓通知,否則債權轉讓對于債務人不產生效力。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有哪幾種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對一”通知
(二)“登報公告”通知
(三)“共同署名”通知
(四)“授權”通知
二、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債權人有可轉讓的債權存在;
(2)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的合意,且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3)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債務人。
三、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
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依據日本民法學界的觀點,債權轉讓發生前的預先通知不具通知的效力,因為此時債權轉讓是否發生尚不明確,如承認此通知的效力,難免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因此債權轉讓合同生效前,向債務人作出債權轉讓通知的,此后訂立債權轉讓契約進行債權轉讓的,仍需再次作出債權轉讓通知,否則債權轉讓對于債務人不產生效力。但是,債權轉讓合同與債權所得以產生的基礎合同是兩個相互獨立的合同,債權轉讓的通知盡管不得早于債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時間,但就推動促進債權的流轉而言,債權轉讓的通知未必不可早于債權基礎合同簽訂的時間,債權轉讓通知作出時并不需要通知轉讓的債權已實際產生,只要通知包含將以后產生的債權進行讓與的旨意即可,就將來發生的債權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并將該將來發生的債權進行讓與的旨意通知債務人應當是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將來債權實際發生時,無須再向債務人發出債權轉讓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