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與方式

導讀:
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與方式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那么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與方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與方式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關于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與方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與方式
債權轉讓通知作為對事實的通知,即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從常理而言,應當于債權轉讓事實同時發生或者在債權轉讓事實發生之后才可作出債權轉讓通知。關于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未作限定。筆者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
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
關于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合同法》第80條未作限定。筆者認為,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為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為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為妥。在特定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如《規定》第6條第2款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公告是一種事實上的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即推定債務人已收到了債權轉讓的通知。筆者認為,為保護債務人利益,對公告通知形式的適用應從嚴掌握,一般因債務人人數眾多或債務人住所地不明的,采取口頭或書面形式又無法通知的情況下,方可采用公告形式。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