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么分割 離婚協議中不動產約定有效嗎

導讀:
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那么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么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關于公房使用權離婚時怎么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住的是公房,那么在離婚的時候該如何來分割這個公房的使用權?或許很多離婚夫妻都不清楚該如何來分割公房使用權,接下來,就由大律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公房使用權歸夫妻共同享有的情況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這里一方取得的時間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論時間長短,另一方均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公房,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也就是說,雖然夫妻雙方結婚不到五年,但調到同一個單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3、一方婚前借錢投資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雖然公房所購時間為婚前,但由于婚后雙方共同還款,另一方也有權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權益。但是這里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償還了多少錢,另一方才有權提出該要求,是一部分還是全部,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實踐中由法院根據案情酌情處理。
4、婚后一方或雙方取得公房承租權的,無論誰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權分割公房使用權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被拆遷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權的,雖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遷又換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權益就是兩個人共有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公房,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公房的,也就是說,婚后調換的公房,使用權也是雙方共有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公房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這是個彈性條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權,當法院認為將公房承租權僅判給一方顯失公平,或有其他嚴重不妥的后果時,就可以根據該條酌情處理。
二、公房使用權歸夫妻一方享有的情況法院在公處理房使用權判給男方還是女方這個問題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夫妻離婚,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為確保孩子的健康成長,有一個穩定的居住環境,將公房使用權判給帶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應判歸女方撫養。
2、男女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在一般情況下,離婚對女方的傷害和打擊要比男方大。
3、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4、照顧無過錯一方。即夫妻離婚主要是由于誰的原因造成的。在實踐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賭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質敗壞等。
5、參考公房產權人即單位的意見,決定判給男方或女方。
如果一方無權取得公房使用權,那么得到公房使用權的一方不必對另一方作出補償;如果雙方均有權取得公房使用權,由于使用權最終只能判給一方,因此得房方應向未得房方進行適當補償,而對于如何界定適當補償的標準目前的法規尚無明確規定。
公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其所有權是受到限制的,一般在未銷售前是歸國家所有。所以,在夫妻離婚的時候才對公房的使用權產生糾紛。以上就是對離婚后公房使用權分割的解答,希望能為您的生活帶來一些幫助。更多離婚房產分割的知識,你可以到大律網站進行了解。
離婚協議中不動產約定有效嗎?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需要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在離婚協議中的不動產約定能否發生物權變動呢?這樣的約定有效嗎?下面就跟大律一起來看看吧。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物權的變動,不能僅以是否登記作為要件,而要更多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體理由如下:
一是登記并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單一生效要件。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未辦理物權登記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即意味著不動產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一經成立生效,不受物權是否辦理登記的影響。
二是不動產物權登記具有衍生附隨性。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內容依附于債權等合同的存在,二者是從屬關系。如果引起物權變動原因的債權等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導致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礎不復存在,依照我國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必然引起返還財產的法律后果,即債權等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因其產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必將無效或被撤銷,因此,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力是否發生,只取決于產生物權變動行為的債權等合同是否有效。債權等合同一經成立生效,物權即發生變動,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
三是排除惡意的合意直接引起物權變動。不動產物權變動的依附性,導致當事人之間債權等合同形成的合意直接決定著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一份具有當事人“善意”合意內容的合同只要合法有效,在沒有第三人介入的情況下,不動產物權變動效果的發生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法律本意所保護的是“善行”,所倡導的是“誠信”,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不存有惡意,法律是為其“亮綠燈”的。法律中有關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的規定,其實質在于通過登記賦予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力和公信力,最大限度地維護交易安全,而不在于約束物權變動的當事人。登記的實質作用只是對抗第三人,而非約束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