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約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會無效呢

導讀:
秦某提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是夫妻雙方正當行使權利無需征得他人同意。離婚中分割財產不是有償轉讓不屬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對于李某表示愿意購買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權價格進行協商堅持持有公司股份。法院審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以及網絡公司章程均明確規定股份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故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確認張某與秦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女方分得網絡公司15股份的約定無效。這是公司法的規定但同樣適用于離婚所涉股權轉讓違反該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那么協議離婚約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會無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秦某提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是夫妻雙方正當行使權利無需征得他人同意。離婚中分割財產不是有償轉讓不屬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對于李某表示愿意購買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權價格進行協商堅持持有公司股份。法院審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以及網絡公司章程均明確規定股份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故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確認張某與秦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女方分得網絡公司15股份的約定無效。這是公司法的規定但同樣適用于離婚所涉股權轉讓違反該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關于協議離婚約定分得丈夫的公司股份怎么會無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張先生與秦女士于2004年8月結婚。2007年10月20日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女方分得深圳某網絡公司15的股份。離婚后網絡公司尚未形成股權變更的股東會決議也未進行股權變更登記。
李某訴稱其持有餐飲公司70的股權兒子張某持有30的股權。2008年3月李某獲悉兒子未經其同意在離婚協議書中擅自將餐飲公司15的股份分割給兒媳秦某認為該轉讓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優先購買權故請求法院確認兒子兒媳在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女方分得網絡公司股份15的約定無效。
兒子張某辯稱離婚時未及時將股份轉讓的約定告知母親當時沒有考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現同意母親李某的訴訟請求愿意將15股權的對價(大約3萬元)支付給秦某。
秦某提出離婚協議書是雙方自愿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離婚協議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是夫妻雙方正當行使權利無需征得他人同意。離婚中分割財產不是有償轉讓不屬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而且李某知道并認可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但由于各方屬于家人關系不可能留存書面證據但依常理判斷婆婆李某應當知情并同意。對于李某表示愿意購買秦某的股份秦某不同意就股權價格進行協商堅持持有公司股份。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法以及網絡公司章程均明確規定股份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相關規定結合本案李某作為公司股東就涉案股份的轉讓享有優先購買權秦某認為李某知悉該股份分割但沒有提交相關證據。故判決支持李某的訴訟請求確認張某與秦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女方分得網絡公司15股份的約定無效。
一審判決后秦某不服上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受相關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內容調整。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均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最后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故作出上述判決
離婚協議只符合婚姻法規定不一定有效。關于分割股權的約定必須要符合公司法及相關規定的條件。在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時要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對擬轉讓的股權有優先購買權。非股東與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該要求股東提供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這是公司法的規定但同樣適用于離婚所涉股權轉讓違反該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