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公司股份怎么分

導讀:
離婚時有公司要分的,實際上分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并不是公司帳面上的錢或者公司名下的資產,如果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并不持有股份,那也不存在分割公司利益的問題。股份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那么離婚時公司股份怎么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有公司要分的,實際上分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并不是公司帳面上的錢或者公司名下的資產,如果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并不持有股份,那也不存在分割公司利益的問題。股份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關于離婚時公司股份怎么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時有公司要分的,實際上分的是夫妻任何一方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并不是公司帳面上的錢或者公司名下的資產,如果只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里并不持有股份,那也不存在分割公司利益的問題。對最多見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夫妻出資的分割,婚姻法解釋二作了具體的規定,首先是雙方協商,由一方取得全部股權,給對方一半的折價款,這種方式最簡單,不驚動其他股東;
第二,直接分股份,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放棄優先購買權的,那配偶一方成為股東即可;
第三,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股份的,對轉讓款進行分割。最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股份轉讓一般指公司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全部轉讓的,轉讓人不再是公司股東,受讓人成為公司股東;部分轉讓的,轉讓人不再就已轉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受讓人就已受讓部分享受股東權益。股份轉讓一般包括股份回購和并購。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后,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