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房子辦理程序是怎樣的 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導讀:
遺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錢、車子、房子等不同的東西,由于繼承的東西不同所以辦理繼承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遺產繼承房子,辦理程序是怎樣的呢?辦理程序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1、已交費的發票;2、繼承人身份證;3、收件清單。注意:營業稅、個稅的調檔:是指“上手房產證的登記時間或契稅完稅證的填發時間滿5年”。那么遺產繼承房子辦理程序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錢、車子、房子等不同的東西,由于繼承的東西不同所以辦理繼承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遺產繼承房子,辦理程序是怎樣的呢?辦理程序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1、已交費的發票;2、繼承人身份證;3、收件清單。注意:營業稅、個稅的調檔:是指“上手房產證的登記時間或契稅完稅證的填發時間滿5年”。關于遺產繼承房子辦理程序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遺產繼承的時候可以繼承錢、車子、房子等不同的東西,由于繼承的東西不同所以辦理繼承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如果遺產繼承房子,辦理程序是怎樣的呢?下面大家就跟大律的小編一起來具體了解一下吧。
辦理程序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關于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問題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注: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辦事程序流程示意圖: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交費—收件窗口交件—發證窗口領證。
(三)收費標準
1、交易手續費:1元/平方米。
2、登記費: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一本免費,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
2、繼承人身份證;
3、收件清單。
注:領取房證時,需產權人到場,若產權人不能到場,需提交委托或公證書。
房產繼承過戶稅費
繼承或贈與后出售的物業營業稅、個稅是怎樣征稅的?
1)繼承(直系親屬):(不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征(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未滿可在檔案館調前證是否過5年)
未過5年估價×1%
2)遺贈(非直系親屬):(納入限購)
營業稅:證過5年可免征
未過5年估價×5.6%
個稅:證過5年且唯一住房可免征
未過5年估價×1%
說明:繼承房產過戶的權屬來源如果寫為“繼承、贈與”的是按贈與的方法計稅。
注意:營業稅、個稅的調檔:是指“上手房產證的登記時間或契稅完稅證的填發時間滿5年”。
如果大家在生活中需要繼承的遺產房子的話,可以參考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辦理程序進行相關事務的辦理,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解決您目前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困境,如果大家對于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詳情咨詢我們大律網站上的在線律師們。
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就不會產生遺產繼承順位問題,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未立有遺囑,依據我國繼承法相關規定,繼承人只能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遺產,那么,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大律小編馬上為大家介紹。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