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

導讀:
婚前財產應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前財產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應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婚前財產遺產繼承順序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財產應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婚后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后財產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財產具體分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后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知識產權的收益;
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婚后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一方財產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具體包括:
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三,《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四,《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第五,《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以上五種情形基本上歸納了屬于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現實生活是豐富多變的,不可能全部歸納在上述五種情形,具體的情形還需要仔細的分析歸類。
下面歸納一下哪些情形下屬于個人財產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為個人財產。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第三,《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的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前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工資、儲蓄、接受的贈與和遺產、房產等;婚后財產是指婚姻登記以后婚姻存續期間的合法所得,這部分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共同共有。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區分婚前婚后財產,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長輩在婚前贈與的區分。長輩的贈與如果明確指明了對象,該財產沒有爭議。但是常常有這種情況:兩人已到了談婚論嫁的時候,一方的長輩慷慨拿出儲蓄給兩人說去買房結婚吧,但并沒有指明該贈與是給一個人還是兩人,長輩去世后,也沒有證據來證明,離婚時如何認定該贈與的歸屬呢?筆者認為,該贈與應該屬于長輩親屬的個人財產。理由:長輩礙于情面,不便于特指贈與哪一方,其真實意思肯定是贈與己方親屬,如果有朝一日晚輩夫妻離婚,長輩更是不愿把贈與分割,所以其真實意思應該是贈與己方親屬,而不是雙方,離婚時應該作為婚前個人財產處理。一種情況除外,如夫妻雙方將該贈與買房,房產證寫明兩人的名字,則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離婚時,可將房產評估,先將婚前贈與部分退還一方,剩余部分屬于共同財產再行分割。
一方婚前買房、婚后辦證房屋的區分。如果是婚前個人一次性支付房款,那么該房所有權屬于其個人,毫無爭議。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那么房產仍然屬于首付方,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這是司法實踐的一般慣例。如果還是上述這種情況,房產增值了,那么離婚時增值部分是不是共同財產,該不該分割呢?該問題在實踐中也相當普遍。筆者以為,應該按照比例進行分割,即把該房產上的最初投資進行比例劃分,然后對現房產進行評估,房產所有方應該按照比例退還另一方的投資及其收益,而不是僅僅退還共同還貸的一半。
婚姻存續期間債權債務的劃分。一方在另一方不知的情況下產生的債務,如果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則屬于共同債務,離婚時須雙方共同償還,如果用于個人消費或者主要用于個人消費,則屬于個人債務,自己承擔。債權同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