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債務保證期間起算

導讀:
若合同明確保證人為整筆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毫無疑問應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若合同中明確表示保證人僅僅為其中一期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應自該筆債務履行期屆滿起算。那么分期履行債務保證期間起算。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若合同明確保證人為整筆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毫無疑問應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若合同中明確表示保證人僅僅為其中一期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應自該筆債務履行期屆滿起算。關于分期履行債務保證期間起算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主債務分期履行,各個時間的債務的保證期間將會按照各自的債務的到期時間來分別計算。
1、主債務是指附帶有擔保、抵押、質押等合同的債務,因這些債務是基于最先的債務訂立的,比如因借款債務訂立的抵押債務,那么最初的債務被稱為主債務,擔保、抵押、質押等產生的債務被稱為從債務。
2、一般情況下,保證期間為債務到期的六個月內。
3、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等于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
4、保證期限約定為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等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
5、保證期間是出斥期間,不發生中斷、中止和延長。
司法裁判中認同對于分期債務保證期間,應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開始起算,但是在此也仍要提醒讀者注意合同中對于保證人責任的約定。若合同明確保證人為整筆債務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毫無疑問應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若合同中明確表示保證人僅僅為其中一期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應自該筆債務履行期屆滿起算。
如果合同中并未約定保證責任的承擔范圍,則應當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進行辨別。若合同對于主債務的數額已經明確,則應當認為債權債務關系的內容已經確定,保證人是對整筆債務提供擔保;若合同中只是對于未來一定期限內的債權債務達成框架性的約定,對于每一期交易的具體數額尚不能確定的,對于這樣的債務,其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則應當分別計算。
保證期間在法律上的性質為除斥期間,即期間經過保證人將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之人,故這樣規定的意義在于督促債權人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對于債權人來說,首先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為整個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以求得合同層面對自身債權的保護;其次,不管債務為分期履行還是一次性履行,債權人均應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之時,主動找到保證人,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