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履行的債務有哪幾類?

導讀: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債又可以具體分為定期給付之債與分期給付之債。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同時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可以認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那么分期履行的債務有哪幾類?。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債又可以具體分為定期給付之債與分期給付之債。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同時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可以認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關于分期履行的債務有哪幾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生活中,有時候由于債務金額巨大,或者債務人的的確確沒錢了,而不愿意賴賬,有良心的債務人則會選擇分期償還債務。那么分期履行的債務有哪幾類?請看下面詳細介紹:
分期履行之債,指當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債務分期履行。我國《合同法》第166條規(guī)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
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jīng)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該條規(guī)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債。如果各批債務具有可分性的話,可以就每一筆債務行使獨立的權利,即其訴訟時效可以從每筆債務履行屆滿時起算;但是當各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時,則只有所有債務只具有有一個請求權,即其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
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債又可以具體分為定期給付之債與分期給付之債。
1、定期給付之債(不同筆債務),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定期重復該債務,同時該債務具有雙務性,因此各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均為獨立之債。例如居民的水電煤等定期給付之債。
2、分期給付之債(視為同一筆債務),指某一債務發(fā)生后,當事人按照約定分期履行,其債務在訂立合同時即產(chǎn)生,而不像定期給付之債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分期付款。該種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
分期履行債務時保證期間怎么算
《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同時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應該是至主債務屆滿之日起的六個月。
那分期履行的債務的保證期間中的六個月究竟是從每個分期到期日開始計算還是從最后一期債務到期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此,可以認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