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債務的保證期怎么算以及債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導讀:
下面催天下小編為您具體解釋分期債務的保證期以及債的保全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來看,分期債務的保證期間,到底是從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還是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這點,未見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因此,我們認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正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二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那么分期債務的保證期怎么算以及債的保全措施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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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債務中,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有時也會包括保證人。主債務分期履行,保證期間該怎么算?一般情況下,有保證人的債務會在債務到期之后計算一個保證期間,債權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如果主債務分期來履行,這個保證期間怎么算比較合適?下面催天下小編為您具體解釋分期債務的保證期以及債的保全措施。
從我國《擔保法》的規定來看,分期債務的保證期間,到底是從每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分別起算,還是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這點,未見法律或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分期履行債務時,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因此,我們認為,最后一期履行期限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日,而保證期間的起算點正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
債的保全措施有兩種形式:
一為代位權,即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務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二為撤銷權,即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以上就是關于分期債務的保證期怎么算以及債的保全措施有哪些的一些問答解答,希望能幫到您。




